交通意外後輕微抑鬱,獲賠15萬

案件編號:DCPI 771/2009

案件名稱:WONG Man 對 被告人 QUAN Kwok Hing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敏奇

判案書日期 2012年9月14日

個案:原告人是一宗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在2007年11月28日,下午大約6時30分,原告人乘坐朋友何偉康先生 (“何先生”) 駕駛的輕型貨車MJ9635,由紅磡沿暢運道駛往佐敦。原告人當時坐在MJ9635左前方的乘客座位上,並扣上了安全帶,正在睡覺。在睡夢中,原告人感覺有一下強烈的震盪及聽到“嘭”的一聲,接着就仆向前,並碰到檔風玻璃,再彈回座位上。原告人後來知道意外是因為MJ9635與被告人所駕駛的一輛計程車GN8513發生碰撞。

原告人職業原告人在意外前,經已開始接受綜援,一直沒有受薪工作

原告人傷勢:原告人指意外後她感到頸部及腰部痛楚。她一直留在車箱內,直至救護員到場,將原告人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原告人在庭上說,今次交通意外後,她已經開始有失禁的情況,而起初以為只是更年期問題,由於羞於啟齒,所以沒有向醫生提出。醫生的功能,就是醫治每個病人的各種病情。法庭看不到有甚麼原因,要向醫生隱瞞自己的病徵。而且,失禁必然會為原告人帶來生活上的不便,理應儘早求診,以求解決及治療。原告人的解釋並不可信。

原告人只是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因扭傷而需接受治療,就算法庭採納傅醫生的意見,她需要3個月的病假,在接受骨科專家檢驗時,她早已經康復。在這段期間,法庭也接受原告人需要接受上述的物理治療,及覆診。法庭不相信原告人在康復後行動有困難而需使用輪椅。原告人只有輕微精神抑鬱,但經己痊癒。並沒有證據顯示她有永久的傷害,對工作能力及日常生活沒有重要影響。

審訊結果:無爭議的事項,原告人的確因被告疏忽而遇上今次的交通意外,及有受傷。所以,她應該可以獲得賠償。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PSLA150,000元
醫療費1,660元
交通費500元
補品1,000元
合共15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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