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床樂園樂極生悲,兩名少年相撞,其中一人送入ICU治療,令人頓覺沉重。
市民大眾都關心一個問題:如參加者已簽署「同意書」表明受傷後果自負,場地是否完全免責?
其實,根據香港法例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Control of Exemption Clauses Ordinance) 第7(1)條,場地不得藉合約條款或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受傷的法律責任。
至於傷者能否向場地索償,起步點是要考慮場地有否疏忽 ( Negligent) 或違反「佔用人法律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即是否已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參加者合理地安全。
何謂疏忽或合理措施是一個「事實問題 」 (Factual question),視乎所有因素及證據而定,例如設施有否缺陷、有否定立明確的安全規則、有否足夠的人手在現場監督安全等。
場地可以提出抗辯理據,包括參與者自願接受風險(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或Volenti non fit injuria),從而要求法庭免卻全部或部分法律責任。
然而,此抗辯理據是否獲得法庭接納,往往視乎案件所有情況,例如一個人較合理地可預期跳彈床時可能扭傷,此抗辯理由比較大可能適用。而未受專業訓練的兒童,參與的跳彈床活動時,則未必合理地預期可能會相撞導致身體重傷。
凡此種種,可見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往往很視乎案件的具體情況及證據。
如英國著名退休大法官Lord Bingham所言,良好的法律應該容易獲取、清晰、及可預期的(accessible, clear and predictable)。
即使如此,最優良的法律原則,在千變萬化的現實情況,應用起來也有相當程度的未知性,因此才有各類官司訴訟在法庭審理。
歸根究底,法律應該為訴訟各方帶來公平的結果,過錯一方應為受損一方作出合理賠償。
律師處理這類案件時,除了專業責任以外,亦應該時刻保持一定程度的使命感。
還有大好青春,但願受傷的少年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