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每日有不少盜竊罪案件在法庭審理。根據香港警方數字,每年約有大概15,000宗盜竊罪個案。
盜竊罪可能是人類歷史最悠久的罪行之一。而法理上,盜竊罪的一大關鍵定罪元素是 「不誠實意圖」。在人性上,盜竊罪源於一個 「貪」 字。
干犯店舖盜竊可以不留案底嗎?
在盜竊罪中,最常見的類別是店舖盜竊。陳柏豪律師事務所處理大量店舖盜竊案件,在案情相對輕微的,有機會向控方申請自簽守行為(又稱簽保守行為)而無需留案底。
然而,因店舖盜竊(俗稱高賣)的猖獗而導致不少店家損失慘重,申請自簽守行為時必須在律師的信件中詳細個人背景以及犯案的苦衷,才有機會讓檢控官方面考慮酌情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而不留案底。
常見的店舖盜竊的犯案苦衷有:
- 一時貪心
- 排隊結帳輪候太久而直接離開
- 經濟困難例如失業或供樓壓力
- 工作壓力
- 學業壓力
- 情緒病例如抑鬱症
- 家庭不和睦
雖然以上均不是店舖盜竊的抗辯理由,但均屬於一些苦衷或犯案理由,可以盡量博取檢控官同情而可能根據《檢控守則》的指引酌情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高等法院法官曾建議律政司在店鋪盜竊案件應採取較大酌情權給予被告人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的機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許靜宜 HCMA543/2015),判詞如下:
“…後言
刑事檢控的權力在於律政司。本席認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可以採取更大的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去處理店鋪盜竊的案件,以便干犯者或涉嫌人士能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壓力、困惑,和一經定罪後終生所面對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亦深信,有部分相關人士自當銘記於心,不會再以身試法,珍惜那非「刑事檢控」的寬大處理手法。當然再次犯案者若然再被捕,這可說咎由自取,自毀前程,與人無尤。就本上訴案而言,本席認為在情、理、法的考慮下,律政司大可以較寬大的程度或尺度來行使相關的酌情權。
忘記付款是否申請自簽守行為的好理由?
忘記付款是常見的抗辯理由,原因是忘記付款的話,被告並沒有不誠實意圖。
然而,假如在警誡下被告的解釋是忘記付款的話,檢控官通常不會接受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原因是被告否認控罪。
自簽守行為的一大條件,是被告必須在庭上承認控方案情,即他是盜竊該些未付款物品,而非忘記了付款。如被告依然堅持是忘記付款的話,申請自簽守行為在技術上有一定困難。
即便如此,如律師可以在信中提供合適及具說服力的解釋或證據,則依然有機會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甚至直接不提證供起訴即直接撤控。
而如控方依然不同意守行為處理的話,真正忘記付款的被告,依然有機會在法庭內不認罪抗辯,在審訊時作供或陳詞遊說法庭他是忘記付款而非存心盜竊,法庭接納解釋的話可判以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