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落案起訴,能否「自簽守行為」而不留案底?

在香港,誤墮法網而被捕的人比比皆是。 在一些相對輕微的案件中,假如被告的背景良好,有機會向控方 (即律政司的檢控官) 申請簡稱為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的  「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 ,英文即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 (簡稱 O.N.E. Bindover 或 ONEBO)。

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實際結果是,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對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能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簡直有如得到重生的機會,既不用留案底,亦不用開庭審訊抗辯,減省很多精神壓力。 以後改過自身,重新做人。 

視乎每一宗案情的嚴重性,常見可能獲得接受自簽守行為的罪行包括:

  • 盜竊罪 例如 店鋪盜竊 (Theft)
  • 刑事毀壞 (Criminal Damage)
  •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 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Unlawful Fight in a Public Place)
  •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Ill-treatment or Neglect by those in charge of Child or Young Person)
  • 管有危險藥物,但僅限於少量大麻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等等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控方在考慮是否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時,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高等法院法官曾建議律政司在店鋪盜竊案件應採取較大酌情權給予被告人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的機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許靜宜  HCMA543/2015),判詞如下:

“…後言

 刑事檢控的權力在於律政司。本席認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可以採取更大的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去處理店鋪盜竊的案件,以便干犯者或涉嫌人士能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壓力、困惑,和一經定罪後終生所面對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亦深信,有部分相關人士自當銘記於心,不會再以身試法,珍惜那非「刑事檢控」的寬大處理手法。當然再次犯案者若然再被捕,這可咎由自取,自毀前程,與人無尤。就本上訴案而言,本席認為在情、理、法的考慮下,律政司大可以較寬大的程度或尺度來行使相關的酌情權。”

確實,根據本行經驗,成功取得自簽守行為的當事人當中,絕大部分珍惜難得機會,終身奉公守法,努力做人,極少再犯。更令人欣慰的是,很多人自此開始積極做義工,以及改善自己與家人關係及自己的性格,人生變得充實,有意義。

陳柏豪律師事務所處理刑事案件有較豐富經驗,本行主任律師陳柏豪常親自為客戶進行刑事抗辯,他亦兼任檢控司外聘檢控官,熟悉刑事程序。

在情況合適的案件,我們亦已為大量遭遇刑事起訴的當事人成功取得自簽守行為,免留案底。

如你遭遇刑事法律問題,希望以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方式處理案件,或希望在法庭抗辯到底,請盡快聯絡本行安排諮詢,以便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文件及作開庭前的準備。

 

申請自簽守行為(又稱簽保守行為)常見問題:

問1: 我已在口供認罪,可以申請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嗎?
答1:可以,在口供已認罪,顯示被捕後有悔意,沒有砌詞狡辯,可向檢控官爭取一次機會,以自簽守行為處理案件。

問2:在口供保持沉默或否認控罪的話,依然可以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答2:在口供保持沉默是被捕人士的正當權益,不會對申請自簽守行為有影響。 如在口供否認控罪的話,也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律師會盡量在申請信件中解釋當事人當時為什麼有這樣的解釋。

問3:首次犯店鋪盜竊或普通襲擊,沒有案底,保證一定成功嗎?
答3:其實,控方的基本立場是,在證據充分情況下,需要檢控所有刑事案件,而給予被告人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的機會其實屬於例外情況,因此申請時要盡量充分準備,說服檢控官行駛他的酌情權給你一次不留案底的機會。 

問4:如控方同意讓你自簽守行為的話,之後程序如何?
答4:控方同意讓你自簽守行為的話,通常會回信給予律師行書面通知。上庭時,律師會代表你上庭向法庭匯報,並說服法庭接納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法庭也同意話,法庭會讀出控方案情,問你是否同意控方案情,你需要回答同意。法庭之後會頒令要你自簽一筆金額,以及守行為一段時間,通常是12-24個月。之後你在法庭簽署承諾書後就可以離開了。 

問5:法庭頒令自簽守行為後,可以離境嗎?
答5:可以。

問6:申請自簽守行為的律師信中,律師應該主力寫求情理由,還是寫抗辯理由?
答6:律師寫信申請自簽守行為時,一般而言一大條件是被告人承認控方案情。如被告人否認案情(提出抗辯理由),在律政司直接處理提訊(Mention) 的案件而言(例如大部分警察負責拘捕的案件),律政司不會考慮接受守行為的建議,而會拒絕並建議你在法庭不認罪以及進行審訊。

例外情況有兩種:

例外情況一,是在並非律政司在提訊時直接處理的案件,例如入境處案件(黑工及聘用黑工案件等,提訊時並非由律政司檢控官代表上庭,而是由入境處督察代表上庭),入境處比較傾向在可以提供合理抗辯理由的案件同意自簽守行為。

例外情況二,是在律政司直接處理提訊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可以提出極度有力的法律理據或可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律政司亦會考慮自簽守行為甚至直接撤控。但律政司較少以這方式處理。

如被告人單純爭議案發經過的話,律政司通常直接拒絕自簽守行為的申請。

有鑑於此,絕大部分情況下,律師信件應主力寫求情理由,例如當事人的良好背景。 

 

延伸閱讀:

《自簽守行為—向律政司提出具說服力的書面陳述》 – 陳律師原刊於香港律師會期刊的文章

 

「我通過陳律師向律政司求情,成功申請自簽守行為,陳律師為人和善,他的團隊辦事效率很高,解釋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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