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罪行概覽

在香港,牽涉「不誠實」的罪行,絕大部分涵蓋在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在檢控這些罪行時,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有「不誠實」意圖,以及就相應罪行作出相應行動。

根據著名的R v Ghosh案例,法庭考慮被告行為是否不誠實時,會考慮兩個問題:

  1. 就著被告的在案中的所作所為,一個正常人會否認為是不誠實?
  2. 如果正常人會認為是不誠實的話,被告本人有否意識到其他人會認為這是不誠實的?

如果兩者皆是的話,法庭才可裁定被告有不誠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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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每年罪案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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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盜竊罪數量*

盜竊罪可謂「不誠實」罪行之母。從最常見的店舖盜竊,在櫃員機或街上撿到財物拾遺不報,以及到街頭扒竊甚至偷車等,都可以盜竊罪起訴。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涵蓋的罪行也頗為廣泛,從使用他人的彩票去領取獎金,到在網上出售不存在的口罩或其他貨物,然後在收取貨款後潛逃等。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常見的使用虛假文書罪行例如:使用經修改而不真實的入息證明申請信用卡、使用經修改而不真實的學歷投考大學或其他院校及求職等。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欺詐罪 (又稱詐騙)是《盜竊罪條例》下一道「旗艦級」的罪行,原因是在眾多不牽涉暴力成分的不誠實罪行中,欺詐罪比較嚴重,刑期較高,而且涵蓋罪行更為廣泛,可包括一些複雜的商業詐騙行為,以及常見的街頭騙局或網絡騙局等。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被起訴「盜竊罪」,一定要認罪嗎?

每宗案件都是獨特的,例如在店舖內忘記了付款離開店舖,未必牽涉不誠實意圖。

為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假如你或親人被起訴盜竊罪,建議盡快諮詢刑事律師專業意見,律師審視證據強弱,你的抗辯理據,以及你的個人背景後,會向你提供法律意見,與你考慮應該認罪,抗辯,抑或是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警務處提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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