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港台電視32 《凝聚香港》訪問 講解偷拍及窺淫罪

本行陳柏豪律師接受港台電視32 《凝聚香港》訪問,講解港人在南韓旅遊,在汗蒸館被指偷拍,被拘留三個月才獲釋回港的事件。

全世界對個人私隱及所謂「肖像權」有不同程度的保障。

以香港為例,雖然沒有「肖像權」的法律概念,一個人的容貌屬於其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如在對方不同意情況下,拍攝對方容貌,然後向外發佈,令對方擔心受滋擾,有機會干犯「起底罪」,可判處監禁。

另外,如在更衣室等一般人有合理預期私隱受保障的地方拍攝,或在任何場所拍攝別人的私密部位,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窺淫罪」。

還有,如在公眾地方流連,不論有否拍攝別人容貌,讓他人受驚,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觸犯下的「遊蕩罪」,均有機會判處監禁。

簡而言之,不論在香港還是外遊,應該在對方同意情況下才拍攝別人容貌,尤其是涉及兒童以及女士,不少地方均有更嚴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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