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港台電視》 採訪,講解網購可能誤墮「請黑工」法律陷阱

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近年網購成風,網購外地傢俬,包上面安裝的師傅如非香港人,業主有否法律責任。

問1 : 唔少人近年網購非本地傢俬或者設備,再請師傅上門行裝,呢啲情況會唔會增加咗僱用到非法勞工嘅風險?

網購非本地傢俬或者設備,外地店家可能表明費用包括在香港的上門安裝服務,如上門安裝的師傅並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工作簽證的人士,這些非法勞工的「僱主」有可能觸犯《入境條例》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即俗稱請黑工,最高可監禁10年。

這類案件,與傳統的「請黑工」案件有所不同,譬如餐廳聘用非法勞工洗碗,通常很清晰誰是僱主,即直接聘用非法勞工的餐廳管理者。如餐廳擁有者,例如餐廳股東,將餐廳管理事務完全委託給管理者,對聘用黑工一事確實毫不知情,也沒有任何引起他懷疑的地方,一般而言不用負責刑事責任。

在近年新興網購非本地傢俬的情況,誰是僱主可能屬灰色地帶。

法庭有案例 (例如HKSAR v Chow Kin Cheung 案) 指出考慮誰是僱主時,法庭會考慮當事人一系列因素,例如當事人對非法勞工有否日常工作的支配權,例如可指示此人到不同地點工作,在不同時間工作等。

例如發展商起樓時,聘用大判進行工程,大判聘用二判,二判聘用三判,而三判又聘用了很多「科文」 (foreman),某科文在地盤內泥水工程聘用了黑工,一般而言該科文需負刑責,而發展商一般而言無需負刑責,中間的判頭如知情的話,亦有機會負刑責。

這角度分析的話,業主一般而言不是安裝師傅的僱主。然而,即使工作時間很短,依然可以構成僱傭關係,萬一被認定是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話,業主必須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措施確認相關工人可在港工作,否則屬於違法。

問2: 如果聘用咗非法勞工被定罪,業主又要負上咩刑責?

根據《入境條例》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這類案件,法庭已訂下量刑指引,一般而言,一旦定罪,在初犯情況,僱主依然會被判監禁3個月,不能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可謂非常重手。

問3: 業主搵安裝公司上門裝傢俬,可以點樣減少遇到非法勞工嘅風險?

業主應詳細詢問店家上門安裝工人的身份,以及檢查在場工人的身份證,而有疑問時需向入境處查詢。

然而,實際情況未必允許業主這樣處理,安全起見,如確實難以這樣做,應完全避免網購連安裝的海外傢俬。

問4: 業主有否責任要求安裝師傅入屋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嚟核實哋身份?

如業主與安裝師傅確實構成僱傭關係的話,根據《入境條例》17J條, 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身份證,否則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此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根據過往經驗,有機會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但依然會留有案底。

採訪片段請造訪Youtube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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