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罪 (又稱詐騙)是《盜竊罪條例》下一道「旗艦級」的罪行,原因是在眾多不牽涉暴力成分的不誠實罪行中,欺詐罪比較嚴重,刑期較高,而且涵蓋罪行更為廣泛,可包括一些複雜的商業詐騙行為,以及常見的街頭騙局或網絡騙局等。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