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什麽叫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

在意外索償案件中,在傷者入禀法院後,疏忽方如希望和解,可能會將一筆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存入法庭。

疏忽方的律師需要將「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 (Notice of Sanctioned Payment)送達到傷者一方的律師,如傷者一方收到通知書後,決定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則傷者一方通常會獲判訟費,計算日期至他接受疏忽方存入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

一般而言,傷者一方有28日時間考慮並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如傷者拒絕接受的話,而又未能在最終在法庭開庭審訊後爭取到比這筆附帶條款付款更高的賠償的話,則傷者需要由他最後可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起計的日子支付疏忽方的律師費,費用可能不菲,甚至比傷者可得的賠償更多。

因此,收到附帶條款付款通知後,一般而言傷者的律師會進行法律研究及提供法律意見,如建議接受的話,傷者又拒絕接受的話,可能有嚴重法律風險,必須小心處理。

本文作者:陳柏豪律師, LLB, LLM, PCLL 及專業法律團隊
陳柏豪律師為香港執業律師,是CPH Legal的主任律師,專門處理意外及災難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索償,工傷賠償案件,刑事抗辯及商業訴訟案件。 私人執業的同時,陳律師亦由香港政府律政司委任為外聘檢控官。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zh_HK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