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盜竊食物 認一時貪心 獲自簽守行為

法庭: 觀塘裁判法院

個案: 案發前,被告承受巨大工作壓力,經常加班。案發當日,被告一時貪心在超級市場偷竊食物,被保安截停及報警,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

被告人背景:持有MBA學位,任職銀行,收入頗高,已離婚,有一名女兒。

申請自簽守行為信件的重點: 被告初犯,有悔意,有良好及長期工作,是盡責的母親,被盜物件自用,因長期承受壓力而作出有違本性的犯罪行為 ,懇求給予機會不留案底 (在4頁律師信詳盡說明)。

控方取態: 控方閱讀申請信件後,同意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並語重心長建議我們律師告誡被告人機會難得,以後奉公守法。

結果: 法庭命令被告人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不留案底。涉案環保袋充公,以及賠償控方訟費$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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