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盜竊是香港最常見的案件之一。 面對店鋪盜竊控罪,肯定感到非常憂慮。
本行陳柏豪律師事務所 (CPH Legal) 處理大量店鋪盜竊案件,而本行主任律師陳柏豪律師亦有代表律政司擔任外聘檢控官的實戰經驗。陳律師團隊將於本文為大家拆解香港店鋪盜竊控罪的理論與實戰。
事發經過
店鋪盜竊案件的事發經過大概可分為數大類,當事人拿取貨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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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到環保袋(或其他自己的袋) 後直接沒有付款離開
- 放到手提購物籃 (或手推車),然後在自助收銀機 (self-checkout counter)支付部分貨物,而未有支付部分貨物
- 部分放到環保袋,部分放在手提購物籃,然後在人工收銀通道支付部分貨物
- 直接親手拿著或用身體夾著,然後沒有付款直接離開

拘捕
通常由超級市場便衣保安在門外截停,不論當事人如何解釋,強行帶到經理室等待。 一段時間後,軍裝警察到場,查問一輪後以「盜竊罪」名義拘捕當事人,並施行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
在警誡口供中,當事人的解釋極為關鍵,會作為證明當事人有否犯罪意圖 (Mens rea)的呈堂證據。大方向一般為:
- 承認盜竊 (Confession),承認一時貪心
- 否認盜竊 (Denial),指自己當時分心忘記付
- 保持緘默 (Remaining silent)
警察可能會即場將當事人解釋寫在警員記事冊 (Police Notebook),並讓當事人簽署作實。如警員之後將當事人帶到警車後才寫警員記事冊,或帶到警署後才寫警員記事冊,稱作「補錄口供」。
警署內程序及保釋
軍裝警員會將當事人帶到白衣警官「值日官」(Duty Officer)處登記,然後將當事人鎖在羈留室 (Holding Cell)。
一段時間後,負責處理刑事案件的便衣警察 (統稱CID,實際上屬地區調查隊 DIT)會與當事人錄取較詳細的警誡口供,多以筆錄方式,表格為Pol. 857會面記錄,詳細詢問案發經過。
在警誡口供中,當事人的解釋同樣極為關鍵,理由同上。
一般而言,錄取口供後,當事人會被帶到打指模及影相,然後帶回羈留室等待保釋。較多情況是當事人可在當日夜晚以HK$100-HK$2,000左右現金保釋。
落案起訴
保釋後,通常一個月後到警署報到。有時會在第一次報到時正式落案起訴,也有時會在多次報到後落案。
落案時,警員會讀出控罪,並將控罪紙 (Charge Sheet)交給當事人簽署。然後,警員會發出一張新的保釋紙,裡面列明上庭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上庭:提訊
首次出庭的聆訊稱為「提訊」(Mention Hearing),俗稱提堂或過堂。代表當事人的辯方律師可向法庭申請押後 (Adjourn) 提訊,或讓當事人直接答辯( Take plea),表示認罪或不認罪。
如押後聆訊,或答辯後有後續聆訊,裁判官亦會處理保釋問題,即是否允許繼續保釋,以及是否附加保釋條件。
不同的裁判官,對押後及繼續保釋等申請可以有大相徑庭的態度,有部分裁判官比較隨和,有部分裁判官比較嚴厲,甚至對不合適的申請可能嚴詞訓斥,必須小心處理。
本行律師高峰期幾乎每日都在裁判法院處理案件,熟悉不同裁判官的各樣要求,可向當事人給予合適的意見。

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爭取不留案底
沒有案底的當事人,面對店鋪盜竊控罪,多數會希望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由辯方律師發信給律政司力陳當事人良好背景,建議給予一次機會不留案底。
如律政司同意的話,案件在下一次提訊時,控辯雙方會向裁判官匯報,並由裁判官批准後,下達守行為命令,而控方亦會正式撤回控罪。 當事人需簽署承諾書,然後可離開法庭,案件到此為止。
有關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詳情查閱《被警方落案起訴,能否「自簽守行為」而不留案底?》一文,或本行陳柏豪律師在香港律師會期刊發布的《O.N.E. Bind-Over – Making Effective Written Representations to the DOJ 自簽守行為—向律政司提出具說服力的書面陳述》一文。
認罪求情
若律政司不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律師索取文件證據後,會向當事人就答辯方向給予法律意見。如案件沒有抗辯理據,當事人應考慮認罪求情,由律師代表向裁判官爭取輕判,例如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
值得留意的是,一旦在法庭認罪,不論法庭判處任何懲罰,例如罰款,依然會留有案底。
不認罪抗辯及審訊
如律師認為控方證據薄弱,或根據當事人的明確指示,當事人亦可考慮在法庭選擇不認罪答辯,排期審訊。一般而言,店舖盜竊案件的審訊會在不認罪答辯後大概1-2個月內進行。
審訊中,控方會傳召控方證人及將證據呈堂,而辯方亦可選擇傳召被告或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以及將有利自己的證據呈堂。
法庭最終會就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如定罪會聽取辯方律師求情,然後判刑。視乎案情及個人背景,法庭可判以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監禁等。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的話,則判罪名不成立而無罪釋放。
真實案例:
- 在 HKSAR v Hui Lai Ki [2024] HKCFA 7 一案,法庭考慮到被告人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無明顯理由無故犯案。
被告在庭上亦解釋自己在店內分神而忘記付款,法官認為沒有理由不相信她的解釋,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 在HKSAR v Au Yeung Pui Yan[2016] HKCFI 499 一案,法庭考慮到被告患有產後抑鬱,有副精神科藥物,接納被告關於自己善忘而忘記付款的解釋,獲判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 在 HKSAR v Yeung Ming Ha [2008] HKCFI 786 一案,法庭接納被告解釋,其時被告頭痛,頭暈及失眠,並有服藥,因而忘記付款,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有關審訊詳情,請查閱《裁判法院刑事審訊 完整流程》一文。
上訴
審訊後不服定罪或刑期上訴,須於14天內向原審裁判官提出上訴,存檔《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101)或《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 (表格102),裁判官之後會草擬相等於判詞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
其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排期,讓上訴人(當事人)及答辯人(律政司)分別存檔《完備上訴理據》(Perfected Grounds of Appeal) 和陳詞大綱 (Submissions),以及排期進行上訴聆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一名法官審理上訴聆訊,除了考慮原審裁判官有否出錯外,亦必須根據案件的證據進行書面上的重審,獨立地裁定控方是否已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元素。
高等法院最終可判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亦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你或家人朋友不幸成為店舖盜竊案件被告,而希望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代表申請「自簽守行為」或進行抗辯或求情工作,可以聯絡本行的WhatsApp熱線 6103 0006或電郵本行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