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很多男士沉迷觀看裙底照,部分人甚至鋌而走險在街上偷拍女士裙底照,被捕後往往後悔不已。
偷拍裙底照,有機會被警方及律政司以下列罪名起訴:
-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Committing an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 窺淫罪 (Voyeurism)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是普通法罪行,即此罪行並不在成文的香港法例內列出,而是源於普通法法庭歷來在判案時確立的罪行。
對於未有在香港法例成文法訂明的普通法罪行,例如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在審訊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而公眾人士確實可能目睹被告的行為。而且,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下流、猥褻或令人厭惡至傷風敗俗的程度。
在公眾地方例如地鐵站或商場內偷拍裙底照或影片,控方可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起訴被告。 然而,如案件發生在私人場所,則不能以此罪行起訴。
窺淫罪
一位我們經常合作的大律師成功在終審法院終極上訴,法庭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能再如以前廣泛使用 (俗稱萬能Key) ,例如用以起訴拍攝裙底照的罪行。
因此,香港政府緊急專門為偷拍罪行立法,制訂了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控方在窺淫罪案件中,無需證明案件發生在公眾場所。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觀察或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