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刑事審訊 完整流程

面臨刑事檢控,你在徵詢律師後決定在法庭提堂 (Mention) 時不認罪。案件排期審訊,審訊日期快將來臨。

究竟,在裁判法院的刑事審訊的流程是如何發生的?還要什麼要注意的事情?

審訊前一星期左右

審訊前一星期左右,辯方律師會與檢控官準備一份 「承認事實」 (Admitted Facts),收窄控辯雙方爭議。如果案件涉及被告認了罪的招認口供 (Confession),而辯方希望法庭拒絕讓這份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是這份招認口供並非自願錄取及準確記錄,辯方律師會準備一份 「反對理由」 (Grounds of Objection to the Admissibility of Admissions )並在審訊當日提交給法庭。

審訊當日

審訊:開庭

香港的裁判法院審訊一般而言早上9:30開庭,開庭後,法庭會再次讀出控罪,要求被告人答辯,即選擇認罪還是不認罪。

被告人選擇不認罪後,法庭會與控辯雙方確認有多少名控方證人,以及有否招認口供,而如有的話有否 「特別事項」 (Special Issue),即爭論這份口供能否呈堂的議題。 確認以上事宜後,控方會讀出同意事實,並由被告人本人回答確認同意內容。 之後,因裁判法院絕大部分情況無需開案陳詞,控方會直接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證人作供

每一位證人作供都分為三部分:主問 (Examination-in-chief),盤問 (Cross-examination),覆問 (Re-examination)。

主問 (Examination-in-chief)

主問時,傳召其出庭的律師或檢控官對自己的證人發問,會問及事發經過。主問時,發問的律師或檢控官向證人不能問引導性問題 (Leading questions),即在問題預先提供答案。

例如,主問時只可以問

主問: 「當日你在現場見到什麼?」

證人回答 :「我見到被告打人。」

主問:「被告打什麼人?如何打?」

證人回答:「被告打一個女人,拳擊她的臉部。」

而不能問:「當日你在現場見到被告拳擊一名女子的臉部,對嗎?」

盤問 (Cross-examination)

盤問時,會由並非傳召證人出庭作供的一方向證人問問題。 例如,辯方律師會盤問控方證人,而檢控官會盤問辯方證人。盤問的主要目的是讓對方證人說出對己方有利的事實,或暴露出證人供詞的前後矛盾或不合邏輯之處,藉以攻擊對方證人並不可信或不可靠。

與主問相反,雖然盤問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問引導性問題,但絕大部分情況會用引導性問題盤問對方證人。

例如,辯方律師會盤問控方證人

盤問:「警員 PC12345,當日你到達現場時已經晚上8點,已經天黑,而且現場燈光昏暗,對嗎?」

證人:「是的。」

盤問:「現場昏暗到一個地步,你需要打開你的手電筒照明,對嗎?」

證人:「是的。」

盤問:「你第一眼看到被告人時,你與他距離超過5米,對嗎?」

證人:「是的。」

盤問:「你當時根本沒有親眼看見被告人手持一支大麻煙,對嗎?」

證人:「我親眼看到的。我手持電筒照向被告人的右手,他手持一支煙,因此我上前調查及拘捕被告人。」

盤問:「但你自己的證人口供,是你在案發後當晚在警署寫的,你在口供寫你當時手持電筒照向被告人的臉部,見他神情慌張而上前查問,才發現被告手持大麻煙。你在口供並沒有提及你照向被告人的右手。」

證人:「可能我當時寫得不夠準確。」

這時候,盤問暴露出這名警員證人在法庭的供詞與口供有前後矛盾,以及其供詞本身亦有不合邏輯之處,法庭可裁定其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

覆問 (Re-examination)

並不是個證人都會經歷覆問。 覆問的作用是在盤問後,讓主問的律師或檢控官在己方證人澄清在盤問時的答案,而不能問全新的問題。

審訊:控方證人

控方證人 (Prosecution Witness,簡稱PW) 會輪流作供,首先是第一位控方證人 (PW1)。PW1通常講及他親眼觀察被告犯案的經過。如以上講解,他會接受辯方律師盤問然後可能有覆問。完結後會傳召PW2, PW3如此類推。

控方證人在主問期間, 檢控官會在證人描述證物後,將相關證物展示給控方證人看,讓其確認並將其呈堂成為呈堂證物。

如有 「特別事項」 ,負責拘捕被告 ,施行警誡然後為被告落口供的的警員也會作供,講述事發經過,他往往會講解如何清楚地向被告講解被告的權利,以及被告在警誡對犯案直認不諱,

例如: 「我向被告人施行警誡, 警誡被告回答『阿Sir比次機會吖,我壓力大所以吸大麻。』我及任何隊員沒有在任何時候對被告人施行暴力,威脅或誘導。」

特別事項:交替程序 (Alternative Procedure)

控方完結傳召控方證人後,在有特別事項的案件,裁判法院會進行 「交替程序」,會裁定就特別事項而言是否表證成立,表證成立的話,被告人有權到證人台就宣誓並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他的認罪口供是不自願下作出的,亦有權傳召辯方證人就特別事項作供。

程序上,被告人或辯方證人作供與其他證人類似,會是由己方律師即辯方律師先進行主問,然後被檢控官盤問,最後可能由己方的辯方律師覆問。

被告人就特別事項作供,例子如下:

主問: 「在現場有警察到來,之後發生什麼事?」

被告:「有3名便衣警察行近我,其中一人用粗口罵我是死飛仔, 之後另一人拉我到花槽旁同我講 『好小事姐,認左佢都係罰款,唔認就帶你返屋企搜屋搞埋你屋企人』 之後罵我的警察拿了一本簿出來寫,寫了好耐,之後就叫我簽名,我好驚, 驚到個人震晒,所以無睇過就簽左名。」

之後,控方會盤問被告,然後就是覆問 (如有)。

盤問例子:

盤問:「認罪口供最後一段聲明,由你本人在現場手寫的,對嗎?」

被告:「對。」

盤問:「裡面的字體工整,你同意嗎?」

被告:「同意。」

盤問:「當時如你真的驚到震,字體不可能這麼工整。同意嗎?」

被告:「不同意,寫聲明時,我已經稍微冷靜了。」

完成作供後,法庭會裁定控方是否已經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認罪口供時自願並準確記錄的,如是的話,口供可呈堂。如否的話,認罪口供將不能呈堂而法庭亦不予以考慮。

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或不成立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以及特別事項(如有)有裁決後,控方已完成舉證。在這個階段,法官會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根據R v Galbraith案的原則,法官需要考慮的是如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有根本弱點,模糊,或自相矛盾,而即使推至最高點, 一個妥當地受指引的陪審團都不能將被告定罪的話, 則是為表證不成立,被告會無罪釋放。反之,則會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表證成立的話,案件進入辯方案情階段,即辯方可考慮傳召證人,或被告人本人出庭作供,講述辯方版本的事發經過。舉證責任在控方,因此被告人沒有責任作供,但被告作供的好處,是可以將他的版本講述給法庭,如法庭接納其講法是真實或有可能是真實的話,可將疑點歸於被告而無罪釋放。壞處則是被告人同樣要接受盤問,有可能被法庭裁定為不可信不可靠,或在作供時自己承認了犯罪的事發經過。

如被告人選擇作供的話,CPH Legal律師團隊根據多年的刑事審訊經驗,包括檢控及抗辯的經驗,總結了四大黃金規則:

  1. 講事實,事實往往是難以被動搖的,無論多番追問,事實依然屹立不倒
  2. 小心聽問題,大聲及清晰回答
  3. 在盤問時,你的答案往往可以用 「同意」 「不同意」 「不知道」 「不記得」 回答。除非檢控官特別問你為什麼,否則無需主動解釋,避免講多錯多
  4. 留意自己坐姿及神態,回答問題時從容自若,不卑不亢

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會向法庭進行結案陳詞 (Closing Submission),分析法庭所面對的證據,有哪些疑點而法庭應當判以無罪釋放。

裁決

法庭有機會即日裁決 (Verdict),也可能押後到數星期後裁決罪名是否成立。 如罪名成立的話,律師會為你求情,視乎案件嚴重性,法庭可即時判刑或押後判刑並索取報告。如索取報告的話,法庭有機會撤回保釋,亦有機會允許被告繼續保釋。罪名不成立的話,被告立即無罪釋放。

我明白刑事審訊的流程了,但究竟我的勝算有多少?

每宗案件案情及證據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然而,在刑事審訊中,控方具有舉證責任,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在審訊中,被告人亦有權在庭上作供解釋事發經過,亦有權選擇保持緘默不作供,而法官不能因其選擇不作供而對被告有不利的猜測。

除此以外,如被告人本身沒有案底,法官在裁決時亦需指引自己,被告人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而其在庭上作供的可信性較高。

數據而言,根據律政司公開的統計,裁判法院審訊後的定罪率多年來徘徊在大約47-57%之間,即平均計每10宗審訊約有約4-5宗法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儘管如此,如上述所言,每宗案件案情各有不同,證據有強弱之分,而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是否被法官裁定可信可靠亦很視乎臨場表現。

若你面對刑事審訊,務必提前索取合適的法律意見,作充分準備,才能提高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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