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如任何人如未有按該條例的規定 (通常指由註冊醫生為提供醫療而提供的藥物) 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犯罪。
「毒藥表」在香港法例第138A章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列出,包括昔多芬(常見於俗稱「偉哥」的威而鋼藥物),尼古丁 (常見於另類吸煙產品例如電子煙的煙油膠囊),大麻二酚 (即 CBD 產品)等。
若你正被起訴管有第1部毒藥,如你的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相關毒藥,你可能可以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若你面臨該刑事檢控,請盡快與本所的刑事律師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