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種類:刑事案件
案情:當事人C先生,五十多歲,任職保安員,因工作安排及瑣事與同事X多次發生爭執。某一天C先生當值期間,X走近並辱罵C先生,並作勢奪取C先生面前的文件,C先生右手持對講機,並向前伸展擊中X的臉部。
C先生被捕,並以普通襲擊罪名起訴。
法律方案:C先生向本行律師求助,會面諮詢後確認有合理機會向控方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爭取不留案底。 了解當事人背景及犯案動機後,向律政司發出詳盡信件講述C先生的良好背景。
另外,會面諮詢期間曾分析有否理據以自衛作抗辯理由,惟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即使X嘗試奪取C先生面前的文件,未必構成對C先生施襲而讓C先生可以合理武力自衛。即便X奪取文件屬可公訴罪行(存疑),C先生的行為可能超出自衛範圍。
結果: 獲律政司同意並由法庭頒令自簽守行為而不留案底,守行為12個月。
CPH Legal後記:當事人需要同意案情 (即控方的Brief Facts),才合資格以自簽守行為處理案件。例如本案,如堅持當時屬於自衛,律政司大機會不同意守行為,而當事人需在法庭答辯及開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