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的傷者,可聘用律師向疏忽的人士及其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索償,其中索償項目除了收入損失,醫藥費外,還有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簡稱PSLA) 。
香港現行普通法司法體系,根據普通法,傷者可獲得PSLA賠償,這項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傷者因被告人的疏忽而承受的身心痛苦及生活損失,視乎傷勢的嚴重性,賠償額可由幾千到逾百萬不等。
法庭一般會依據以下因素考慮PSLA賠償額:
- 申索人的年齡
- 申索人因受傷所承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痛苦
- 傷勢的嚴重程度
- 接受手術及治療的次數及種類
- 儀表或外貌創傷
- 過往類似案例 等
就PSLA的級別的起點,香港的 “地標式案例” 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上世紀80年代的案例 LEE TING-LAM v. LEUNG KAM-MING [1980] HKCA 240; CACV 11/1980,其中,法庭將PSLA的賠償項目以四個受傷程度劃分:
- 嚴重損傷(Serious Injury)
- 重大損傷(Substantial Injury)
- 嚴重失去能力損傷(Gross Disability)
- 災難級損傷(Disaster)
另外,有趣的是,上述案例由後來成爲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包致金 (Kemal Bokhary)大律師代表傷者進行索償,80年代亦被後來的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稱爲法庭訟辯的黃金歲月.
就PSLA各嚴重級別的賠償額度,法庭在每年衆多的案件中,考慮到通脹以及案件本身涉及的傷勢等各項因素均有所調整。
隨著時間推移,法庭將上述四個受傷程度的PSLA金額不時作出調整。 在2017年,高等法院包華禮法官 (The Hon. Mr. Justice Mohan Bharwaney) 在DAVID JOHN SLATE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HKCFI 1211; [2018] 4 HKC 1; HCPI 646/2012 (7 July 2017) 一案中,將嚴重損傷的PSLA金額上調至HK$530,000。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嚴重損傷屬於PSLA 4級分類的最低級別,其門檻其實頗高,傷勢需要影響到日常生活及樂趣,但傷者依然可有合理的活動能力,例如需要截肢但成功裝上合意的義肢,或嚴重的骨裂導致不時翻發的痛楚。 由此可見,絕大部分意外個案,傷者如不需截肢或沒有嚴重骨裂,痛楚PSLA都未達嚴重損傷的門檻。 在這樣情況下,傷者依然可以獲得PSLA賠償,但會低於目前PSLA的嚴重損傷的門檻。至於具體金額,則需要參考類近傷勢的案例。
CPH Legal的律師團隊專注於意外索償,為方便公衆更容易瞭解近年法庭如何計算PSLA,我們搜羅了近年的法庭案例,並進行歸類然後在下列頁面列出(頁面將不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