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EX詐騙案正式提堂,控方申請暫時無需答辯 (no plea),及交付到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於較嚴重的刑事案件,這是控方 (律政司及警方) 的慣常處理方法。
所有刑事案件首次提堂 (Mention) 均於裁判法院進行,而因裁判法院最高判監3年,嚴重案件需轉介或交付到較高級別法院,即區域法院 (最高判7年監禁) 或高等法院 (最高判終身監禁,或其控罪的最高刑期)。
言行出位的前大律師林作獲裁判官批准保釋,但需交出30萬元保釋金及遵守不得離開香港等的保釋條件。
好多市民好奇,為什麼傳媒只報導保釋結果,而不報導申請保釋時,控辯雙方律師的陳詞,以及法庭的關注點。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禁止報導保釋程序的過程,而只允許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控罪,裁判官,律師姓名等事宜。
此條例當初立法原意,是避免報導保釋程序時,提及被告過去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底) 、個人背景等,可能對被告後續進行審訊時有所不利。
尤其在高等法院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本身的案底被傳媒廣泛報導,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壞印象,令陪審員可能偏離了單純根據案中證據審理的要求,從而令被告有理據以未能得到公平審訊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PS. 有相熟的外籍大律師,每次聽到法庭兩文三語廣播禁止報導保釋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的限制…」略懂普通話的他,會向身邊人一臉認真詢問廣播關 Squirrel 咩事,因其聽到「訴訟」(拼:su-song) 誤以為係「松鼠」(拼:song-s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