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索償案件中,在傷者入禀法院後,疏忽方如希望和解,可能會將一筆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存入法庭。
疏忽方的律師需要將「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 (Notice of Sanctioned Payment)送達到傷者一方的律師,如傷者一方收到通知書後,決定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則傷者一方通常會獲判訟費,計算日期至他接受疏忽方存入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
一般而言,傷者一方有28日時間考慮並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如傷者拒絕接受的話,而又未能在最終在法庭開庭審訊後爭取到比這筆附帶條款付款更高的賠償的話,則傷者需要由他最後可接受這筆附帶條款付款起計的日子支付疏忽方的律師費,費用可能不菲,甚至比傷者可得的賠償更多。
因此,收到附帶條款付款通知後,一般而言傷者的律師會進行法律研究及提供法律意見,如建議接受的話,傷者又拒絕接受的話,可能有嚴重法律風險,必須小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