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港台電視32 《凝聚香港》訪問,講解這情況下,補習社負責人可能面臨的責任,以及家長身為苦主能否追討損失。
香港法律對欠債者可能比較寬鬆,容易令欠債者以有限公司清盤的方式撇帳。
理論上,公司清盤時,由法庭委任的清盤人 (liquidator) 會調查公司資產有否在清盤前短時間內被不當地轉移給股東或相關人士。如有這樣情況,清盤人依然可向這些人士追回相關資產。
過去曾有個人破產個案,由破產信託人 (相等於清盤人) 向破產者的家人追回破產前轉移的物業。
然而,實際上,清盤人要向獲轉移資產的人追回資產,舉證難度頗高。而且債權人需要預先支付清盤人進行訴訟的訟費,站在債權人的角度而言,他們未必認為值得這樣做。
除此以外,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如補習社負責人在接受家長付款支付學費時,並無合理理由相信能提供教育服務,則可能干犯不當地接受付款罪,可以判監。
這雖然未能協助家長追討賠償,但起碼可以阻嚇公司負責人直接撇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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