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地段「流拍」,強制售賣令還有效嗎?

根據香港法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第5(4)(a)條,一旦法院認為案件符合強拍條件,並頒布強制售賣令,物業便需要在該命令作出的當日計3個月內售賣.

而參考CHANCEMORE LTD v YEE ON ENTERPRISES LTD (怡安企業有限公司) LDCS 17000/2015 案,在這條法例中,「售賣」的意思是舉行並完成拍賣.

但是,根據第5(4)(b)條,在特別情況下,這個3個月的限期是可以延長的。若售賣令的受託人、大業主或小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後,審裁處指示可以有額外的3個月的限期,那麼售賣限期就等同為頒布售賣令後的6個月了.

如果物業在售賣期限內無法完成售賣,例如流拍,根據第5(4)條,售賣令便立即當作無效,猶如審裁處已撤銷該項售賣令一樣。

另外,小業主亦無需擔心拍賣開支。根據第10(1)(a),在沒有購買者的情況下,拍賣開支需要由大業主悉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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