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綜援人士或破產人士如遭遇交通意外,同樣有權向疏忽司機及其保險公司進行民事索償,追討損失。
值得留意的是,破產人士進行民事索償前,應知會破產管理署並取得其同意,而根據《破產條例》43A條,破產期間取得賠償,破產人士需通知破產管理署,而賠償中有部分(通常是收入損失部分)歸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分發給債權人,而部分(通常是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 PSLA 部分)則歸受傷的破產人士所有。
通常而言,領取綜援人士或破產人士均符合申請法援資格。

陳柏豪律師為香港執業律師,是CPH Legal的主任律師,專門處理意外及災難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索償,工傷賠償案件,刑事抗辯及商業訴訟案件。 私人執業的同時,陳律師亦由香港政府律政司委任為外聘檢控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