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作為一位乘客,不論乘坐的是私家車、 的士、小巴或貨車,也不論你坐在車內那個座位,只要座位設有安全帶,你就必須佩戴安全帶。 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傷亡。
如遭遇交通意外而未有配戴安全帶,依然可以可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索償,但是賠償額可能會打折扣,原因是有「共分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法庭在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案中,裁定傷者未有配戴安全帶,而醫學證據顯示,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帶,傷勢不會如此嚴重。 因此,法庭裁定傷者須就她所受的傷害承擔共分疏忽責任。經評估,傷者須分擔的責任為20%,即賠償額最終減少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