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拍案件中,大業主如何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步驟嘗試收購餘下業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4(2)條,土地審裁處 (法庭) 需要信納涉事大廈的大業主已採取合理步驟(reasonable steps)收購餘下業權,才可發出強制售賣令,即批准強拍。

根據ALLIANCE FAME LTD (統譽有限公司) AND OTHERS v MAK KAM TO (麥錦滔) AND OTHERS [2017] HKCU 1977案大業主有義務採取合理步驟,就購買小業主的物業一事,與小業主談判公平合理的條款。

土地審裁處在考慮大業主有否採取合理步驟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a) 大業主的要約 (offer) 是否在公平合理的補償範圍之內

根據CAPITAL WELL LTD v. BOND STAR DEVELOPMENT LTD [2005] HKCU 1529案,大業主的要約或出價(offer)需要在公平合理的補償範圍之內,才能滿足「已採取合理步驟」這條件。案中強調要約並不需要與土地審裁處判定「正確」的收購價格完全相同,而大業主和小業主對公平合理的收購價格的評估亦往往有差距,因此公平合理的補償是有一個範圍的。

那麼這個範圍究竟要如何判斷呢?

根據INTELLIGENT HOUSE LTD v CHAN TUNG SHING & ORS [2008] 4 HKC 42案,由信譽良好的估值公司恰當地評估得出的收購價格,一般而言都會落於公平合理的補償範圍之內。

而根據GENTWAY LTD (雋偉有限公司) v LI KING FONG (李琼芳) & ORS [2011] 3 HKC 370案,一個公平合理的收購價格需要反映涉事大廈的重新發展的潛力(redevelopment potential)。

(b) 大業主是否已通過一切可能的方式向小業主傳達了要約

根據GENTWAY LTD案,大業主需通過一切可能的方式向小業主傳達其提出的要約。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要約信、通知書和廣告等,而大業主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傳達給小業主。另外,即便小業主沒有回應,但小業主有足夠時間考慮的話,土地審裁處也會判定要約已經傳達予小業主。

(c) 大業主採取該合理步驟的時間點

根據GOOD FAITH PROPERTIES LTD (信裕置業有限公司) & ORS v CIBEAN DEVELOPMENT CO LTD (仕必盈發展有限公司) [2013] HKCU 1372案,大業主採取合理步驟的時間點應為直至案件審訊開始之前,亦表示即便大業主是在提出強拍之後才作出合理步驟以收購餘下業權,也能符合要求。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根據CENTURY SUPREME INTERNATIONAL LTD (世栢國際有限公司) v KAM CHI KIT CHARLES AND OTHERS [2022] HKCU 391案,土地審裁處並不要求大業主採取合理步驟以滿足小業主的個人需求或特殊情況,例如對涉事單位的感情、年齡等。大業主只需要針對「收購餘下業權」這個大方向採取合理步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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