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售賣令會列出什麼條款?

審訊結束後,土地審裁處會在考慮一段時間後頒布判決書 (Judgment),裡面會詳細列出法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及論點,例如對物業的現用價值(Exising Use Value, “EUV”)以及重建價值 (Redevelopment Value, “RDV”)的評估。判決書的結尾,會列出法庭最終作出的命令 (Order)。

若土地審裁處判定地段應重新發展,便會在裁決書後段頒布強制售賣令。

一般而言,售賣令的條款會列明:

  • 地段應否重新發展;
  • 應該重新發展的話,地段所有物業需要透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
  • 大業主的受託人;
  • 出售該地段的細則及條件;
  • 地段的最低拍賣價;
  • 購買者須於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之後6年內完成地段重新發展;及
  • 申請人、答辯人和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獲得進一步指示。

值得留意的是,售賣令並不會指明大業主為購買者,因為拍賣將以公開的形式進行,讓任何公眾人士及公司參與拍賣。然而,實際上,基本上只會有大業主參加拍賣,並會以法庭訂下的拍賣底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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