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安樂窩是自置物業,是我的私有財產。為甚麼法律允許強拍我的物業?

隨著大廈樓齡變高,很多時這些大廈會變得殘舊,甚至不宜居住。很多時候,不少住戶已遷出這些樓宇,但這些大廈可能依然佔據市區寶貴地段,浪費了發展潛力。

因此,政府早於1999年便訂立香港法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制定了俗稱「強拍」的強制售賣程序,讓達到法例訂明要求的發展商將舊樓宇的剩餘業權強制拍賣,然後拆卸重建成全新以及更合時宜的大廈,以利都市更替及發展。

誠然,對物業持有人而言,尤其是多年居住在內的業主,對自己的單位可能有情意結,對於自己多年的安樂窩將被強制售賣而必須搬走,確實會感到可惜及難過。

尤其是在尊重私有產權的概念下,如非極度必要,法律實在不應該強制任何人出售自己的財產,否則就蠶食了擁有人任意處置私有財產的權利了。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訂下的要求及機制,便是香港法律一方面為尊重私有財產的概念,另一方面為都市更替與發展的必要,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平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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