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受傷索償

陳柏豪律師事務所處理大量意外受傷索償案件,其中部份案件裡面,傷者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牽涉的案件包括兒童過馬路時被車撞倒受傷,以及在火鍋店被疏忽的職員以滾湯燙傷等。

與一般的意外索償案件一樣,兒童受傷而需要索償時,需要聘請律師處理,以追討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及醫藥費等賠償。但值得留意的是,為兒童索償牽涉特別的法律程序。陳柏豪律師就曾將相關經驗在香港律師會期刊《香港律師》分享相關經驗,以下是文章的節錄:

「人身傷亡索償是香港常見的民事案件。不幸的是,在日常生活裏,兒童亦有機會成為意外的受害者,並且因為肇事者的疏忽而承受身體及心靈傷害。律師代表兒童展開意外索償的法律程序時,需要考慮一系列因素,尤其相關的特別程序以及與兒童相關的考慮因素。

為兒童準備意外索償

首先,法律上,兒童身為索賠人的正式名稱應為「未成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10章 《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2條,未成年人是未滿18歲的人。由於缺乏必要的能力,未成年人不能獨自提出申索。因此,未成年人的申索必須由其起訴監護人代理。一般而言,起訴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必須有一定的聯繫,而該職多數由未成年人的家長擔任。起訴監護人必須沒有與未成年人利益相逆的衝突 (高等法院規則O. 80 r. 3(8)(c)(iii))。

若果任何人要擔任起訴監護人,他/她必須給予同意擔任該職的書面同意(O. 80 r. 3(8)(a)),而該書面同意必須送交登記處存檔。起訴監護人必須由事務律師代表行事(O. 80 r. 2(3))。雖然事務律師主要接收起訴監護人的指示,但這不代表意外的直接受害者,即未成年人,沒有任何參與的角色,事務律師可以在起訴監護人的陪同下會見未成年人。過程中,律師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作詳細的查詢,特別是在準備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作申索時,律師可以從未成年人的親身描述中清晰瞭解他/她的狀況,並且在合適的情況下,建議起訴監護人帶同未成年人尋求專業的醫療協助。

當準備未成年人的申索時,律師應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證據的强弱程度,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是案件的唯一證人,他/她便要在庭上作供,以及法律程序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帶來的壓力及不便,律師亦應就這幾方面給予起訴監護人法律意見。

牽涉兒童的意外索償和解

當被告提出和解,起訴監護人亦願意接受,該和解也必須經法庭批准才能生效(O. 80 r. 10)。即使和解是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便達成,該和解仍需法庭批准。

在向法庭申請批准時,律師需要發出傳票,並且準備一份載有所有相關事宜和全部詳情的備忘錄。備忘錄需包括責任以及賠償的詳細闡述及說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以及最新的醫療報告亦需要展示在備忘錄當中。一般而言,除備忘錄以外,律師亦應向法庭提供大律師的意見。這些程序的目的是協助法庭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並且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兒童意外索償 特別注意事項

如你或家人朋友不幸成為交通意外或工傷意外傷者,而意外成因是對方司機或僱主的疏忽,可以聯絡本行的Whatsapp熱線 6103 0006或電郵本行安排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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