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局 (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簡稱 MIB ) 與每一家汽車保險公司訂下的《Domestic Agreement for the First Fund》協議,在涉及疏忽而導致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中,即使疏忽司機違反保險,例如醉酒駕駛或非常載客取酬 (例如在違反保單情況下擔任UBER司機) 等,涉事保險公司 (Insurer Concerned) 依然需要在法庭判決的28天內向傷者或死者家屬支付賠償。
在這情況下,通常涉事保險公司會先向傷者律師表明疏忽司機違反保單,而拒絕受理,而要求傷者律師直接向疏忽司機追討。 但基於上述協議,最終涉事保險公司依然會在索償案件較後階段再「現身」,處理案件及賠償事宜。
涉事保險公司在賠償傷者後,通常會向疏忽司機追討保險公司因其違反保單而造成的損失。
在極端情況,例如保險公司倒閉,或疏忽司機完全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等,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則會擔任「終極的保險公司」(insurer of last resort),在取得法院判決後,向傷者及死者家屬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