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後受傷,索償有期限嗎?

根據《時效條例》第27條,交通意外傷者需要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三年內展開訴訟,或由傷者發現其傷勢是因疏忽司機的錯誤引致起計之三年內展開訴訟。

根據《時效條例》第28條,在致命交通意外,死者家屬需在死者死亡日期起計三年內展開訴訟,或由他們知悉死者死亡當日起計的三年內展開訴訟。

即使如此,在絕大部分案件,傷者或家屬盡早索取法律意見以及展開索償,會對其索償案件有幫助,原因包括避免證據流失的風險。

作者:本文作者:陳柏豪律師, LLB, LLM, PCLL 及專業法律團隊

陳柏豪律師為香港執業律師,是CPH Legal的主任律師,專門處理意外及災難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索償,工傷賠償案件,刑事抗辯及商業訴訟案件。
私人執業的同時,陳律師亦由香港政府律政司委任為外聘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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