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原告人聘用「公證行」,被告人又聘用「公證行」。究竟「公證行」是甚麼?

交通意外民事索償中,為車輛損毀而追討賠償,原告人(即索償方)通常需要聘用汽車測量師 (Motor Surveyor) 撰寫汽車損毀的評估報告 (Motor Surveyor’s report)。

市面上的汽車測量師多以「公證行」 (又稱公正行或公証行) 自居,公司名稱多以「顧問公司 」(Consultant Company) 結尾 。香港目前對汽車測量師行業似乎並沒有明確規範。

然而,疏忽司機的保險公司,又常會在索償的前期,即未入禀階段 (Pre-action stage) 聘用「公證行」回覆原告人律師的信件,經常要求原告人方面,為自己的損失提供進一步的文件證明。

其實,保險公司聘用的「公證行」,正名為理賠師 (loss-adjuster),專門服務保險公司處理索償,目標是在法律容許情況下,減低保險公司的賠償,甚至拒絕賠償,從而減低保險公司出現承保損失 (underwriting loss)的機會。

理賠公司內的案件處理者(Case handler) 多為熟悉民事索償相關程序及案例,但又沒有考取律師資格,或有律師資格但為各原因而不再任職律師的人士。 在入禀前階段,保險公司理賠師,基本上擔任相等於保險公司的律師的角色。

基於香港民事訴訟的規則,案件在原告人入禀後,保險公司必須聘用律師行處理,而不能繼續聘用理賠師處理。

同樣地,香港目前對理賠師行業似乎並沒有明確規範。

最後,我們,我們必須一再澄清,不論是哪種「公證行」,均不是公眾常誤以為的「公正」或「仲裁」角色,而單純只會代表聘用一方的利益。

而在汽車測量師的「公證行」角色中,正式而言,汽車測量師作為專家證人,除了對自己的當事人有責任外,對法庭更有「凌駕責任」(Overriding duty),需要提供中肯的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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