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律第272章),所有在道路上駕駛的車輛,都必須受有效的第三者保險保障,以賠償交通意外時傷者的損失。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是刑事罪行,司機會被刑事起訴,有機會被判監。
交通意外後可能「踢保」的情況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司機意外後沒有在保單列明的限期內報保險,或司機涉及非法載客取酬(例如開Uber),或司機涉及醉酒駕駛等,視乎個別保單,這些情況可能會令第三者保險失效,而令保險公司拒絕向傷者賠償,俗稱「踢保」。
「踢保」後,依然可以獲得人身傷害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香港的政府與汽車保險局訂立的《THE FIRST FUND AGREEMENT》及其他相關協議,在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ies)申索中,汽車保險局可能需要向傷者賠償。
而根據汽車保險局與香港每間汽車保險公司訂立的《Domestic Agreement for the First Fund 》及相關協議,在人身傷害申索中,通常相關汽車保險公司依然需要向傷者賠償。
值得留意的是,汽車保險局不會接受有關財物損失之索償申請。
「踢保」的民事索償通常需入禀法院 但影響不大
在「踢保」情況下,傷者需要請律師代表入禀,先取得法庭的判決,在疏忽司機未有賠償時,才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或汽車保險局追討相關賠償。
與一般索償個案程序不同的是,由於近乎沒有機會取得訴訟前的庭外和解 (Pre-action settlement),而必須入稟法院申請判決,因此成功索償需時往往相對較長,但對成功索償的機會影響不大,因為成功機會依然主要視乎對方司機有否疏忽。
在索償理據較強的情況,通常在入禀法院後,保險公司會在案件某階段再「進場」,表示將重新代表疏忽司機處理案件,以及展開和解談判及安排賠償。
有關「踢保」的結論
總結而言,在交通意外案件中,保險公司「踢保」對人身傷害意外索償的影響不大,不用太擔心。
我們CPH Legal律師團隊亦有多次處理涉及保險公司「踢保」的個案,大多有滿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