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交通意外後司機無報保險,會影響傷者索償嗎?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律第272章),所有在道路上駕駛的車輛,都必須受有效的第三者保險保障,以賠償交通意外時傷者的損失。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是刑事罪行,司機會被刑事起訴,有機會被判監。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司機意外後沒有在保單列明的限期內報保險,或司機涉及非法載客取酬(例如開Uber),或司機涉及醉酒駕駛等,視乎個別保單,這些情況可能會令第三者保險失效,而令保險公司拒絕向傷者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香港的政府與汽車保險局訂立的《THE FIRST FUND AGREEMENT》及其他相關協議,汽車保險局可能需要向傷者賠償。而根據汽車保險局與香港每間汽車保險公司訂立的《Domestic Agreement for the First Fund 》及相關協議,在特定情況下相關汽車保險公司依然需要向傷者賠償。

值得留意的是,汽車保險局不會接受有關財物損失之索償申請。

另外,在這種情況下,傷者需要請律師代表入禀,先取得法庭的判決,在疏忽司機未有賠償時,才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或汽車保險局追討相關賠償。與一般索償個案程序不同的是,由於近乎沒有機會取得訴訟前的庭外和解 (Pre-action settlement),而必須入稟法院申請判決,因此成功索償需時往往相對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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