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每日有不少盜竊罪案件在法庭審理。根據香港警方數字,每年約有大概15,000宗盜竊罪個案。
盜竊罪可能是人類歷史最悠久的罪行之一。而法理上,盜竊罪的一大關鍵定罪元素是 「不誠實意圖」。在人性上,盜竊罪源於一個 「貪」 字。
盜竊罪的法理分析
根據香港法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第2條,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因此,在盜竊罪案件中,控方必須證明下列四大控罪元素。為方便市民大眾理解,我們如下將這些控罪元素以非常淺白的語言解釋:
不誠實地:
這可能是盜竊罪審訊中,最常爭論的議題。
店鋪盜竊案件中,明知未付款而離開是不誠實的,而忘記付款並非不誠實。
拾遺不報案件中,在街上撿到一個錢包,打算據為己有是不誠實的,而準備交給警署並非不誠實。
違反誠信的監守自盜案件中,員工將公司物品拿走,明知自己無權這樣做,是不誠實的。 而如果公司政策允許員工將這些物品拿走(例如部分超級市場允許員工將過期貨物拿回家,但須經過既定程序),員工真誠地以為可帶回家,並非不誠實。
挪佔:
簡言之,拿走了這件物品便是挪佔,或無論任何方式得到一件物品,繼續保管這件物品也是挪佔。
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字面解釋即可,即這件物品的擁有權的屬於另一人的。
例如,店鋪盜竊案件中,控方需要證明未付款物品是屬於店家的財物。 但不要低估這一點,我們曾處理店鋪盜竊案件,是控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物品是屬於店家的,而獲判無罪釋放。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盜竊罪條例第7條列明,只要是「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干犯店舖盜竊可以不留案底嗎?甚麼是自簽守行為?
在盜竊罪中,最常見的類別是店舖盜竊。陳柏豪律師事務所處理大量店舖盜竊案件,在案情相對輕微的,有機會向控方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又稱簽保守行為)而無需留案底。
然而,因店舖盜竊(俗稱高賣)的猖獗而導致不少店家損失慘重,申請自簽守行為時必須在律師的信件中詳細個人背景以及犯案的苦衷,才有機會讓檢控官方面考慮酌情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而不留案底。
常見的店舖盜竊的犯案苦衷有:
- 一時貪心
- 排隊結帳輪候太久而直接離開
- 經濟困難例如失業或供樓壓力
- 工作壓力
- 學業壓力
- 情緒病例如抑鬱症
- 家庭不和睦
雖然以上均不是店舖盜竊的抗辯理由,但均屬於一些苦衷或犯案理由,可以盡量博取檢控官同情而可能根據《檢控守則》的指引酌情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值得留意的是,自簽守行為是例外情況,即使初犯,獲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並非理所當然的。律師要盡量在信件中講述你本身的良好背景,犯案前的困難,及案發後的悔意,盡量打動檢控官行使酌情權。
高等法院法官曾建議律政司在店鋪盜竊案件應採取較大酌情權給予被告人自簽守行為不留案底的機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許靜宜 HCMA543/2015),判詞如下:
“…後言
刑事檢控的權力在於律政司。本席認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可以採取更大的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去處理店鋪盜竊的案件,以便干犯者或涉嫌人士能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壓力、困惑,和一經定罪後終生所面對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亦深信,有部分相關人士自當銘記於心,不會再以身試法,珍惜那非「刑事檢控」的寬大處理手法。當然再次犯案者若然再被捕,這可說咎由自取,自毀前程,與人無尤。就本上訴案而言,本席認為在情、理、法的考慮下,律政司大可以較寬大的程度或尺度來行使相關的酌情權。”
忘記付款是否申請自簽守行為的好理由?
忘記付款是常見的抗辯理由,原因是忘記付款的話,被告並沒有不誠實意圖。
然而,假如在警誡下被告的解釋是忘記付款的話,檢控官通常不會接受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原因是被告否認控罪。
自簽守行為的一大條件,是被告必須在庭上承認控方案情,即他是盜竊該些未付款物品,而非忘記了付款。如被告依然堅持是忘記付款的話,申請自簽守行為在技術上有一定困難。
即便如此,如律師可以在信中提供合適及具說服力的解釋或證據,則依然有機會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甚至直接不提證供起訴即直接撤控。
而如控方依然不同意守行為處理的話,真正忘記付款的被告,依然有機會在法庭內不認罪抗辯,在審訊時作供或陳詞遊說法庭他是忘記付款而非存心盜竊,法庭接納解釋的話可判以無罪釋放。
我真的並非有意盜竊,可以抗辯嗎?
在每宗刑事案件,控方即律政司負有舉證責任,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在盜竊罪的審訊中,控方需要同時證明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及犯罪意圖 (mens rea)。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確實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盜竊罪案件最常見的爭議是究竟被告人是否確實有不誠實意圖。 根據盜竊罪條例,如一個人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取得該財產,或相信他會得到該財物擁有人的同意讓他取得該財產,他並沒有不誠實意圖。
而有關不誠實意圖,香港現行的法律原則來自R v Ghosh案例。法庭考慮被告行為是否不誠實時,會考慮兩個問題:
- 就著被告的在案中的所作所為,一個正常人會否認為是不誠實?
- 如果正常人會認為是不誠實的話,被告本人有否意識到其他人會認為這是不誠實的?
以店鋪盜竊為例,常見抗辯方向為忘記付款,因此自己並沒有不誠實意圖。
在店鋪盜竊案件中,控方可依賴的直接證據包括目擊證人例如保安,閉路電視,以及被告被警察拘捕後在警誡下的認罪招認等,例如「我一時貪心偷野,偷來自己食,俾次機會吖阿Sir。」
控方要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可依賴的直接證據正是警誡下的認罪招認。
如沒有認罪招認證據的話,例如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或否認控罪,或有認罪招認但法庭裁定招認可能並非自願而不可呈堂(請參閱鏈結中有關「特別事項」 的部分),控方則依然可以依賴其他環境證供遊說法庭,案件的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確有不誠實意圖。
在這類審訊中,絕大部分情況被告都會選擇在庭內作供,解釋自己當日到超級市場是事發經過,包括事前是否身體不適,吃過藥,或在超級市場選購貨物或結帳時,有甚麼特別情況令他分心而忘記付款。 如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在法庭供稱的情況是真的話,會判無罪釋放。
有關刑事案件在裁判法院的審訊流程,請按此查閱。
被起訴盜竊罪 究竟我應如何處理?
一旦被警方起訴盜竊罪,警方的保釋紙上會列出上庭日期。裁判法院案件流程節奏較快,因此如您面臨盜竊罪的起訴,應盡快諮詢律師,索取合適的法律意見,考慮後續有否可能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或還是應準備在法庭求情,還是在法庭抗辯。
本行律師團隊處理大量盜竊罪案件,包括店鋪盜竊,拾遺不報,違反誠信及監守自盜等情況,同時有代表辯方及控方(即警方及律政司)的經驗,熟悉相關法律原則及法庭與律政司的考量。
如你或家人朋友不幸成為店舖盜竊的被告,而希望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給予緊急的法律意見,申請自簽守行為或在各級法院抗辯或上訴,可以聯絡本行的Whatsapp熱線 6103 0006或電郵本行安排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