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土地審裁處頒布強制售賣令之後多久搬離住所?

根據香港法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第5(4)(a)條,一旦法院認為案件符合強拍條件,並頒布強制售賣令,物業便需要在該命令作出的當日計3個月內售賣

而參考CHANCEMORE LTD v YEE ON ENTERPRISES LTD (怡安企業有限公司) LDCS 17000/2015 案,在這條法例中,「售賣」的意思是舉行並完成拍賣

但是,根據第5(4)(b)條,在特別情況下,這個3個月的限期是可以延長的。若售賣令的受託人、大業主或小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後,審裁處指示可以有額外的3個月的限期,那麼售賣限期就等同為頒布售賣令後的6個月了

一旦完成以上售賣程序,購買者便會正式成為物業的擁有人(注意售賣令並不會指定物業的拍賣對象或購買者)。因此,小業主便會即時失去物業的擁有權,要遷出住所。

然而,根據《2023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草案》新增的第4B條,假若你是「自住擁有人」,你便可以申請繼續佔用物業額外6個月

要符合「自住擁有人」的條件,你必須:

  1. 是少數份數擁有人(亦即小業主);
  2. 已經根據《第 17A 章》第 78FA 條,在法審裁處作出售賣令當日之前,提交佔用通知書(表格35A,並於3天內將副本送達大業主;及
  3. 在緊接提交佔用通知書當日之前,已經佔用該物業不少於 3個月,並已經獲審裁處信納。

綜合以上,小業主於售賣令頒布後,如拍賣在6個月後才進行的情況下,理論上最長可以繼續佔用住所12個月,才需要搬離住所。

但是,值得留意的是,審裁處可以命令小業主在額外6個月的佔用期間,向購買者(即物業新的擁有人)支付佔用租金,租金的計算方法為佔用期乘以第4B(4)條中的「參照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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