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虐兒)

本行當事人是中年男士,與妻女同住。女兒13歲,就讀中一。在一個星期六早上,當事人與女兒談及她在學校成績欠佳,兩父女繼而激烈口角,當事人(即父親) 一怒之下對女兒刮了幾巴掌,女兒避開時失平衡跌倒。

數日後,女兒上學時顯得悶悶不樂,學校老師轉介社工輔導,女兒向社工表示給被父親打一事。社工隨即約同母親帶女兒到醫院驗傷,驗傷下醫生確認無表面傷痕。社工並到警署報案。

警方其後拘捕當事人,以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虐兒)的罪名落案起訴。

當事人其後約見本行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本行律師考慮案情及當事人的背景後,發現當事人其實只是因管束女兒而一時衝動出手,而值得慶幸的是女兒並未蒙受較嚴重傷勢,而當事人亦已徹底反省以及發誓以後在任何情況均不會使用暴力懲罰或教導子女。因此,我們建議向控方提交書面陳述,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控方收到我們信件後曾致電我們律師了解目前情況,最終在多番思量後,在上法庭前一日確認同意讓當事人在法庭內自簽守行為了事,不留案底。

我們律師代表當事人到法院應訊,並向裁判官匯報控辯雙方同意以自簽守行為處理本案,裁判官作一些查問後,同意本案適合以此方式處理案件,並讓控方撤回控罪,由法庭頒令當事人自簽HK$1,500並守行為12個月,即守行為期間不犯任何罪行的話無需交出自簽金額,而假如犯事的話除了需要交出這筆金額以外,新案會有新的罰則,一般而言會有較嚴重懲罰。

完結案件後,當事人再次表示上了寶貴一課,慶幸不留案底以免影響前途,並表示以後會好好控制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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