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明報》採訪,講解陪審團制度由來,以及為何法庭不公開裁決理由

陳柏豪律師接受《明報》採訪,講解陪審團制度由來,以及為何法庭不公開裁決理由 。

//中年漢涉嫌自女兒12歲起多次強姦女兒,女兒事隔10年後報警,他在高等法院原被控13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4女3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後,日前一致裁定被告14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釋,陪審團商議裁決的內容必須絕對保密、不能公開,法庭亦一律不會為裁決理由撰寫判辭,因為在高院審理的刑事案件,負責事實裁斷的是陪審團、而非法官。本文綜合讀者對有陪審團案件的疑問,由陳柏豪律師解答。

陪審團制度來源,一方面源自中世紀英國,當時法律及社會制度固然未及現代社會完善,所謂「山高皇帝遠」,國王對各地司法管治鞭長莫及,因此地方紳士自行審理領地內的刑事事宜,而國王亦允許他們這樣做,這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

後來隨歷史發展,國王與貴族及國民之間發生長期角力,而在貴族以及後來的國民爭取下,近一千年來整體上國王權力逐漸縮小,當中難免有拉鋸及爭持不下,甚至各種鬥爭的時刻。在這歷史背景下,陪審團制度亦被視為國民免受國王及政府壓迫的保障,其中包括了陪審團毋須為裁決解釋的規矩…

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控方能否提出上訴?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由於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一律屬於公訴案件,律政司雖可在無罪裁決的案件提出上訴,但只能處理法律問題,而非事實裁斷,而且上訴結果亦不會影響無罪裁決的結果,而上訴結果只會約束將來案件。另外,基於普通法一案不能二審原則,控方亦不能就同一罪名再次起訴被告。//

全文請查閱《明報》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e7%86%b1%e9%bb%9e/article/20250316/s00024/17419865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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