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豪律師接受NOW新聞《時事全方位》直播採訪,講解網購內地家俬連香港安裝,及聘請內地攝影師在港攝影等情況下,涉及潛在「請黑工」 的入境罪行法律風險及相關法律原則。
所謂「請黑工」 ,傳統而言入境處會以 《入境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起訴。
此罪行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控方無需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是非法勞工依然可入罪, 但有法定抗辯理由 (statutory defence),即如被告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並「合理斷定」對方可合法受僱。實際上,被告極難依賴此抗辯理由,除非對方給予看似極真確的假身份證,被騙下僱用對方。

然而,在網購內地家俬連香港安裝或內地攝影師的情況,很大機會雙方根本不構成僱用關係,而只屬於客戶與服務提供者的關係,因被告對對方的工作沒有支配,亦沒有提供器材給對方,報酬亦按工作計算而非按時間計算。
例如在Chow Kin Cheung (HCMA248/2012)案,被告在街頭遇上正在推手推車的非本地陌生人,請他幫忙掉大型垃圾,給予$60報酬,法庭裁定雙方沒有僱用關係而罪脫。
—-新情況 新控罪—-
針對近期網購內地家俬連香港安裝之類新情況,考慮到難證明僱用關係,入境處會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條,以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拘捕相關人士。
這是很有創意的做法:雖然你並非直接請黑工,但依然可告你協助及教唆別人「做」黑工。
入境處過去也有類似起訴個案,但多數起訴安排黑工住宿,或在碼頭接非法入境者上岸的司機等。
起訴這類罪行,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悉構成違反逗留條件的關鍵事宜,且有意協助或鼓勵 [對方] 做出構成違反逗留條件的事情」,即必須知道對方為黑工。(見施永填案 HCMA 494/2019)
在施永填案,內地漁工的工作簽證只允許在指定漁船工作,但被告駕駛其他漁船接載他們進行捕魚,被起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 。 法庭裁定船長肯定知悉對方工作簽證只允許在指定漁船工作,而非其他漁船,因此被判罪成。

至於網購內地家俬連香港安裝的情況,或內地攝影師在港攝影之類,重點是被告是否已知悉對方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即使對方講普通話而非廣東話,此事實本身不一定足夠證明被告知悉對方沒有香港身份證,尤其現在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越來越多內地人定居香港。
入境處需要證明被告知情,主要依賴被告在警誡口供的招認,以及黑工指證,或雙方訊息對話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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