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豪律師接受香港電台《凝聚香港》採訪,講解大埔宏福苑大火,居民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以及要注意的事項。
1. 火險與家居保險有何分別?
首先市民需明白大廈分公用部分 (鋼筋水泥 外牆 防水層 地基 走廊 大堂 主力牆等 )及 業主私有部分 (業主可自行裝修的室內)。
火險即為保障公有部分的物業結構保險,如大廈因意外導致結構受損,火險會保障維修或重建開支。
家居保險保障業主或租客單位的私有部分內,因意外引起家居財物損毀損失,亦包括物業內的天花板,牆壁及地板等。
2. 法律規定所有大廈購買火險或家居保險嗎?
根據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28條,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保險,此為保障如訪客在大廈意外滑倒受傷之類的情況,並非火險。
條例則指法團「可」 為公用部分購買火險及其他保險,可見並非法律規定,但多數盡責的法團會買火險,而物業承造案件的話,銀行亦通常規定業主購買火險。
至於家居保險,亦並非法例規定購買,但鑑於可能是最常用得著的保險,涵蓋例如漏水之類經常發生的情況,業主及租客都應購買家居保險。
3. 火災單位業主同租客,如果有購買保險,應該點做?
向家居保險及火險索償,屬保險公司履行合約情況,按保單條款處理,一般而言條款要求索償者盡快通報保險公司意外及損失情況。
視乎保單列明的賠償項目,業主與租客宜保留意外前物業狀況的證據,例如裝修單據,損失了貴重物品的收據,及家居狀況照片(如有)用以證明物業價值及家居物品的損失,因意外引起的開支的單據等。
4. 除了保險公司外,居民係唔係仲可以向承建商索償?
基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如承辦商可合理地預見自己的疏忽可對居民造成損失,法律上對居民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如因疏忽違反謹慎責任,造成人命傷忙及損失,居民可進行民事索償,追討損失。
舉證對方疏忽的責任在傷者及家屬。 而承辦商可能被刑事檢控,根據《證據條例》,刑事定罪可在民事程序中作為呈堂證據協助舉證。
而除了依賴刑事檢控定罪外,亦大機會需要工程師及測量師等專家證人協助舉證。
值得留意的是,疏忽民事索償期限是意外後或死亡後3年內。
5. 除了承建商之外,仲有咩單位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視乎證據,工程顧問公司、分判商及相關工人如有疏忽均須負法律責任。
至於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如有份參與決策,指示或同意承辦商使用非阻燃物料圍網 / 發泡膠封窗板,亦可能需負法律責任。

6. 可以追討邊啲方面嘅賠償?
在受傷個案中,賠償項目包括痛楚、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 ,收入損失,醫藥費。
在死亡個案中,則包括親屬喪亡之痛 (Bereavement)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法定賠償金額約25萬),殮葬費用,受養人失去依靠的損失 (例如死者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及財富積累損失等。
7. 事件中,有消防員殉職,亦有外傭身故,《僱員補償條例》係唔係涵蓋到佢哋?
如因工受傷或失去性命,當事人及家屬除了可向疏忽的承辦商等索償外,亦可向僱主進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索償。
工傷索償是不論過失的,無需證明僱主疏忽,只要因工遭遇意外受傷,即有權就喪失工作能力等損失向僱主展開索償。
值得留意的是,展開工傷索償即入稟法院的期限是意外起的2年內。
8. 刑事檢控程序方面,一般有咩程序同埋需時幾耐?會唔會影響民事索償?
基於懷疑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承辦商等人被警方以誤殺罪名拘捕。
嚴重刑事罪行沒有檢控期限,調查需時,而亦需要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通常正式檢控會在半年至一年後正式展開,而期間有機會需要定期到警署或法庭報到。
根據《證據條例》,刑事案件定罪可在民事索償案件中作為呈堂證據,協助舉證。
9. 法律援助係唔係可以幫到受影響的居民?
展開任何民事訴訟,即屬「打官司」,居民應先考慮自己經濟狀況,決定私人聘用律師展開索償,還是向法援署尋求協助。
私人聘用律師而言,律師按時收費,香港法律並不允許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 律師通常分階段收取律師費用,受災者亦可與律師商討合適的費用安排。
受災者亦可申請法援。法援署會評估當事人的可動用的「財務資源」,扣除自住物業及家庭開支等,如不超過約HK$45萬元,可申請法援,支付較低額的分擔費後,由法援協助支付其餘律師費。
而如超過HK$45萬元但不超過約HK$240萬元,依然可申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需支付一定程度的分擔費。
10. 近日有網民表示自己係宏福苑受災租客,但緊急援助金被業主領走,當中有無法律問題?
視乎領取流程及相關文件,如申請文件列明只允許居民申請,而裡面有聲明指申請者居住在內,業主明知情況下依然簽署,可能觸犯作出虛假聲明或欺詐罪等。
採訪片段請查閱《香港電台》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