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區別: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律師」(Solicitor) 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而言,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就出庭發言權而言,大律師可在上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下至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發言;而事務律師則在裁判法院,土地審裁處及區域法院有發言權,以及在高等法院的部分聆訊有發言權。

值得留意的是,一般而言,你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你的律師聘用大律師。

即使在裁判法院,絕大部分審訊依然由律師延聘大律師處理。而本行主任陳柏豪律師是香港為數不多,會常在刑事審訊出庭抗辯及檢控的律師。因此,在合適的案件中,你可以節省額外聘請大律師的費用。

在一些較複雜或較嚴重案件,你可能希望聘請大律師代表出庭或給予法律意見。本行律師有豐富經驗聘請不同年資的大律師,包括多位著名的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在各級法院進行審訊及上訴工作。

在確定聘用本行後,本行會根據你的預算及案件複雜程度,為你制定合適的方案,並組成相應的法律團隊,在法庭內外捍衛你的法律權益。

2026年最新更新:

在2026年,香港律師會多次向會員(即律師)發布內部通訊,建議律師採用正名,即律師「律師」而非「事務律師」,以免公眾誤解以為律師只可處理較簡單瑣碎的事務而不可處理較複雜的法律案件。

事實上,律師亦可考取「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資格,從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以及終審法院擁有與大律師一樣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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