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兒童進行意外索償的實務指南

前言

人身傷亡索償是香港常見的民事案件。不幸的是,在日常生活裏,兒童亦有機會成為意外的受害者,並且因為肇事者的疏忽而承受身體及心靈傷害。律師代表兒童展開意外索償的法律程序時,需要考慮一系列因素,尤其相關的特別程序以及與兒童相關的考慮因素。

為兒童準備意外索償

首先,法律上,兒童身為索賠人的正式名稱應為「未成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10章 《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2條,未成年人是未滿18歲的人。由於缺乏必要的能力,未成年人不能獨自提出申索。因此,未成年人的申索必須由其起訴監護人代理。一般而言,起訴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必須有一定的聯繫,而該職多數由未成年人的家長擔任。起訴監護人必須沒有與未成年人利益相逆的衝突 (高等法院規則O. 80 r. 3(8)(c)(iii))。

若果任何人要擔任起訴監護人,他/她必須給予同意擔任該職的書面同意(O. 80 r. 3(8)(a)),而該書面同意必須送交登記處存檔。起訴監護人必須由事務律師代表行事(O. 80 r. 2(3))。雖然事務律師主要接收起訴監護人的指示,但這不代表意外的直接受害者,即未成年人,沒有任何參與的角色,事務律師可以在起訴監護人的陪同下會見未成年人。過程中,事務律師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作詳細的查詢,特別是在準備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作申索時,事務律師可以從未成年人的親身描述中清晰瞭解他/她的狀況,並且在合適的情況下,建議起訴監護人帶同未成年人尋求專業的醫療協助。

當準備未成年人的申索時,事務律師應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證據的强弱程度,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是案件的唯一證人,他/她便要在庭上作供,以及法律程序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帶來的壓力及不便,事務律師亦應就這幾方面給予起訴監護人法律意見。

牽涉兒童的意外索償和解

當被告提出和解,起訴監護人亦願意接受,該和解也必須經法庭批准才能生效(O. 80 r. 10)。即使和解是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便達成,該和解仍需法庭批准。

在向法庭申請批准時,事務律師需要發出傳票,並且準備一份載有所有相關事宜和全部詳情的備忘錄。備忘錄需包括責任以及賠償的詳細闡述及說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以及最新的醫療報告亦需要展示在備忘錄當中。一般而言,除備忘錄以外,事務律師亦應向法庭提供大律師的意見。這些程序的目的是協助法庭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並且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有一點需留意,並且需把特別指示給予律師事務所的存檔文員的是,備忘錄應直接遞交給法官或聆案官的書記,而不是送交登記處存檔。由於備忘錄含有需保密的法律意見以及有關未成年人的敏感資料,所以該文件不應該送達給被告。

在就批准和解的聆訊完結後,法庭通常要求賠償款項繳存法院並予以投資(O. 80 r. 12(2) and (4)),直至未成年人滿18歲。同時,起訴監護人可以索取為未成年人已支付或將要支付的醫療費用(O. 80 r. 12(3))。法庭亦會要求事務律師準備一封非正式信件,向起訴監護人解釋向法庭申請款項的細節。

結語

事務律師需謹記,即使指示是來自起訴監護人,他們仍有責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而上述的程序亦正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原文刊於香港律師會期刊《香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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