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撞私家車 傷者背痛需進行職業治療 獲賠24萬

案件編號:HCPI 760/2009

案件名稱:Wong Ka Ming 對 被告人 Ng Yin King & China Ping An Insurance (Hong Kong) Co. Ltd

法庭:原訟法庭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聆案官高勁修公開法庭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11年6月2日

個案:意外當晚,原告人駕駛的公共小型巴士於九龍大南街與白楊街交界與第一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人受傷。

第一被告人因為是次意外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原告人職業現年51歲,意外時48歲。原告人是一位自僱小巴司機,租用小巴自己駕駛,有超過10年的駕駛小巴經驗

原告人傷勢:意外後,原告人立即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他投訴胸背受傷,但身體檢查顯示一切正常,X光亦未有發現問題。原告人獲發止痛藥及3天病假,同日出院。

他第一次到元朗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求診時(即2008年3月7日),發現背部下方脊椎旁兩側的肌肉有觸痛,但沒有腫脹或瘀傷,脊椎亦沒有觸痛,但腰骶的活動範圍因痛楚而有所限制。原告人獲發止痛藥及病假。他其後再求診42次,最後一次是在2008年10月6日,當時他仍投訴背部下方持續痛,但體檢一切正常,背部下方亦沒有發現觸痛。

原告人曾經20次到容鳳書健康中心普通科門診診所求診,由2008年3月10日至9月25日,每次均投訴背痛,尤其是坐著或躺著一段長時間之後,以及背痛影響到他的睡眠。

原告人於2008年4月1日至6月4日期間,到博愛醫院接受過8次物理治療,有一般性的改善。出院時,原告人表示在下雨時背部仍會感到痛楚。

原告人亦到過屯門醫院進行22節職業治療,但沒有多大幫助,於2008年10月3日中止

呈堂的病假紙紀錄得,原告人由2008年3月4日至10月5日斷斷續續獲發約7個月的病假。原告一方按高醫生的意見請求本席接納全期7個月病假,被告人按鄭醫生的意見提出適當和合理的病假應為6個月。法庭接納原告人的病假應為7個月。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HK$ 90,000.00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HK$145,600.00
醫療支出HK$4,770.00
補品HK$3,000.00
交通費用HK$2,000.00
合共HK$245,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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