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H Legal接受明報訪問:Mirror演唱會事故

本行律師接受《明報》訪問,講解Mirror演唱會事故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工傷索償僱主責任,以及普通法下的疏忽索償的法律問題。節錄如下:

//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昨晚(28日)發生嚴重意外,有舞蹈員被突然塌下的巨型屏幕壓到受傷,較早前MIRROR成員陳瑞輝(Frankie)亦曾墮台受輕傷。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答有關追討僱員賠償的法律問題。

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昨晚(28日)發生嚴重意外,有舞蹈員被突然塌下的巨型屏幕壓到受傷,較早前MIRROR成員陳瑞輝(Frankie)亦曾墮台受輕傷。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答有關追討僱員賠償的法律問題。

問:僱主在事件中有何責任?

答: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促進工作上的安全,包括提供合適的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以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等。

僱主對僱員提供安全工作地點的責任,是不能轉交他人的(non-delegable);即使僱主聘用了工程承辦商設計及建造工作地點,僱主仍然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檢查工作環境是否安全。 //

全文請造訪明報新聞網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en_G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