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一磅肉值多少錢?細看香港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損害賠償

本行陳柏豪律師在香港律師會會刊《Hong Kong Lawyer》刊出文章《 Say How Much For A Pound Of Flesh? A Critical Review of PSLA Damages In Hong Kong》 (一磅肉值多少錢?細看香港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 (PSLA)」損害賠償)。

現行法律原則下,「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 (PSLA)」損害賠償根據案例判定。 目前而言,過於簡化的說法是,一條腿值 HK$53萬左右。 究竟是否合理?

文章如下:

PSLA代表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在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HKLR 657,[1980] HKCU 31 (CA),一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上訴法庭列出四類傷殘情況,每一類對應一個損害賠償級別(第659頁);法庭不時檢討PSLA的損害賠償級別,並且根據通脹上調賠償金額。凡此種種,處理人身傷害個案的律師都牢記於心,可以不假思索就向客戶說出來。

在近年一宗就PSLA作出裁決的案件,David John Slate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HKCFI 1211; [2018] 4 HKC 1; HCPI 646/2012 (2017年7月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包華禮法官就通脹數據予以司法認知,把「嚴重受傷」類別的PSLA項目賠償的起點增至港幣530,000元。在Lee Ting Lam案,上訴法庭指定「嚴重受傷」屬嚴重程度最低的一類。

「嚴重受傷」是嚴重程度最低的一類,涵蓋的案例是「有關損傷造成身體殘障,使受害人不能進行一般活動,也不能享受生活;但他們仍有合理程度的活動能力」。上訴法庭在Lee Ting Lam案列舉兩個例子:「由令人滿意的人工裝置替代失去的肢體、有由嚴重骨折導致的復發性痛楚」。

一名不幸遭遇橫禍以致一條腿不得不被切除,但「幸好」仍能坐輪椅或是裝上義肢四處走動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大約港幣530,000元的PSLA項目損害賠償。

用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所聽得懂的說法,即用相對(過於)簡單的語言和淺白的文字來說,就是一條腿今時今日值港幣530,000元;這就如夏洛克要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 在16世紀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要求安東尼奧割肉抵債。

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失去一條腿,港幣530,000元足夠補償他∕她所承受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的生活樂趣嗎?

從「生活樂趣」的角度出發,按照現時的物價水平,港幣530,000元足夠買一輛入門級的全新歐洲小轎車,或是一家四口到日本觀光旅遊五至七天。本文作者大膽指出失去一條腿才只得港幣530,000元賠償,賠償金額實在低得離譜。

關於受害人承受的身體傷害,Diplock法官在Every v Miles (1964) C.A. No. 261一案所說的話十分中肯,他說「錢是唯一一種法庭能夠判給受害人的補償,法庭必須決定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法」。

的確,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失去了一條腿,他∕她可以同時在其他名目下得到賠償,例如所有以前和將來的醫療開支,以及以前和將來失去的收入,如果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是高收入人士,賠償金額可能極之龐大。

然而,種種的賠償所補償到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的,只是受害人本來可以賺取的金額,以及受害人必要的醫療開支,補償不到所要承受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的生活樂趣。

如果那名虛構出來的受害人是退休人士,由於沒有失去收入,受害大有可能得到不多於港幣530,000元的損害賠償,雖然也可獲賠償覆診費、往返診所的的士車資、購買輪椅和修理輪椅的費用。

正如在Lau Che Ping v Hoi Kong Ironwares Godown Co Ltd [1988] 2 HKLR 650一案所述,法庭會採用「兩個步驟」應用Lee Ting Lam案的指引外,但除此以外,我們還未完全清楚法庭如何計量PSLA項目的損害賠償。

首先,主審法官會拿眼前的傷害跟相類似而且判給了賠償的案件做比較。其次,法庭會考慮意外或受害人的那些可以影響到賠償的特徵。主審法官在適當情況下可以另作考慮。

換句話說,法庭就各種各類的傷害計量金額時 ── 主要是給每類受傷程度標價時,會先參考大量其他案例。

在這種情况下,作者大膽提議PSLA所有類別的損害賠償金額均需要整體上大幅上調,以反映大眾確實有多重視他們的生活與身心健康的價值。

固然,政策理由(例如保險公司關乎法律責任的業務被認為無利可圖)、整體社會承擔的開支不斷增加及有害的過度訴訟文化,都是確鑿無疑的反駁論點。

畢竟,這關係到社會整體的價值判斷。法庭提出公平公正並且合理的賠償水平之前,必須平衡所有因素。

站在很多真實的受害人來說,用港幣530,000元賠償失去的一條腿只是在傷口上灑鹽 ── 是文過飾非,也確實是一種侮辱。

原文為陳律師於香港律師會期刊《香港律師》發布的文章,全文刊於《Hong Kong Lawyer

en_G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