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交通意外與民事索償:香港法律應大幅提高賠償

香港接連發生奪命交通意外,受害者包括孕婦與醫生,全城痛心。

涉事司機包括的士及貨車司機,更令人擔心。尤其的士,相信幾乎全港市民也經歷過膽戰心驚的危險的士旅程。就此,法律如何處理問題?

法庭對交通意外案件判刑,量刑 (sentencing)的考量往往是艱難的。

在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案件中,一方面法庭需要考慮被告司機的罪責,可能只是在數秒之間分神、衝動或錯誤判斷。

尤其是對本身背景良好,沒有刑事案底及交通定罪的司機,重判監禁可能過於嚴苛。當然,再犯者另當別論,以年計的監禁也不為過。

另一方面,對無辜的死者,大好人生無故戛然而止,對其家庭,造成一輩子難以磨滅的傷痛,法律不重罰肇事司機(即使他本身背景良好),何以服眾及阻嚇其他駕駛態度差的駕駛者?

在這類案件,法庭每次都會小心衡量被告的罪責(culpability)、個人背景例如有否前科、對死傷者造成的傷害等,常見的刑罰最輕的社會服務令到一兩年監禁不等。

早前有律師行合夥人撞斃老婦,被起訴不小心駕駛,最終罰款$3,000,網絡輿論嘩然。然而,法庭的考量,其實主要在於案情,涉事司機當時不涉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的程度亦很輕微,證據顯示死者踏出馬路時,司機只有0.84秒反應時間,雖然不幸造成奪命意外,但其本身的罪責其實不高。

另一方面,死者家屬亦可向涉事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展開民事索償。在涉及司機疏忽的索償案件中,根據香港法律第22章《致命意外條例》,親屬喪親之痛 (bereavement) 賠償目前定為HK$242,500,但根據條例由其直系親屬攤分。

除此以外,按普通法案例,死者親屬亦可索償殮葬費,死者一生本來可累積財富的損失 (loss of accumulation of wealth),受養人失去依靠的損失(loss of dependency by dependents),喪失服務 (loss of services)的損失等。

如死者親屬目睹奪命意外,或在短時間內目睹其親人遺體滿身傷痕,而自身遭遇突發性精神崩潰,也可作為二級受害人 (secondary victim)進行索償。

然而,鑑於上述賠償主要用以彌補經濟層面的損失,尤其不幸的,是對於生前收入不高甚至沒有收入的人士,其家屬通常可獲賠償不高。尤其是保險公司律師在法庭文件或律師信中偶爾嚴厲措辭的反駁,有時有在家屬傷口上撒鹽之感。

不論如何,處理很多同類案件時,我一直強烈認為目前定於24萬多元的親屬喪親之痛 (bereavement) 賠償,確實不足以反映或量化此「痛」的程度,尤其是此項賠償由直系親屬攤分,所得更所剩無幾。

就此,政府應考慮修例並大幅提高此項賠償。

做意外索償律師,往往有難言的矛盾。一方面每宗案件也是生意與收入,另一方面每宗案件也是當事人的悲劇與終身的傷痛。

社會大概有幾個職業,直視人世悲歡無常,意外索償律師可謂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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