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陳柏豪律師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近期裝修失誤,而導致貓貓喪命的事故。
業主與裝修公司之間的協議,不論書面還是口頭,根據《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均自動有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規定裝修公司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提供裝修服務。
除此以外,在普通法下,疏忽是常見的訴訟理據。 裝修公司對戶主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而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Act or omission)而違反了謹慎責任,而導致戶主有損失,而這項損失是合理地可預期的 (Reasonably foreseeable)的,戶主可向裝修公司展開索償。
裝修公司的法律責任,不能卸給前線裝修師傅。但如裝修師傅沒有根據指示妥善安裝電視牆,裝修公司在被戶主索償時,裝修公司可另外向裝修師傅本人索償。
然而,香港法律只視寵物為財物 (Property),在牽涉寵物受傷或死亡的索償案件中,法庭一般而言只批准賠償寵物在意外前的市值(甚至並非當初的購入價),醫療費,以及殮葬費。
非常遺憾的是,寵物主人因喪失寵物,蒙受心理創傷,並非法庭允許的賠償項目。
希望在將來,涉及寵物而引起的心理創傷,香港法律會逐漸接納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