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令香港成為亞洲爛路之都?

即使香港最繁華的中西區,不論行人路或馬路,難免發覺爛路處處。一不留神, 行人隨時在街上仆倒受傷,正如廣東話罵人的粗俗一樣。

唔講唔知,香港奉行的普通法 (common law)或許也是爛路處處原因之一。

普通法區分了疏忽的 「不作為」(nonfeasance)及疏忽的「作為」(misfeasance)。政府部門而言,無需為疏忽的 「不作為」負責,而只需為疏忽的「作為」負責。

簡言之,所謂「唔做唔錯,多做多錯。」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的Yang Yee Man v Leung Hing Hung (No 3) 案,法庭詳盡分析了普通法的法理,裁定政府部門,例如路政署,無需為其疏忽不作為對受傷的公眾負責。

疏忽不作為的例子,例如政府部門未有維修日久失修的道路,或未有在行人路或公路提供充足燈光照明。

普通法如此括免政府部門疏忽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其實由來已久。

終審法院在Leung Tsang Hung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wok Wing House案,亦提及普通法 (香港及英國如是) 拒絕向政府部門問責,理由是法庭不願牽涉分配公共資源的政策制定工作 ( … the imposition of liability would require the court’s intervention in high-level policy decisions regarding the allo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in the obviously inappropriate setting of an individual claim brought in public nuisance or negligence) 。

然而,即使如此,英國國會早於1961年通過法例 (The Highway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61),廢除普通法括免政府疏忽不作為責任的法理原則。但同時,條例為政府提供了法定抗辯理由:如政府部門已作合理措施保護道路使用者,則可免責。

香港法庭在上述案例提及,因未有本地相關法例,只能沿用普通法下的傳統法理,判定政府部門確實「唔做唔錯」。

講到呢度,筆者看法是:普通法法理特別為政府部門區分「作為」及「不作為」確實有奇怪之處,但亦符合英式普通法下,不願訴訟洪水閘中門大開 (opening the floodgate)的底層邏輯。

另外,香港為何遲遲不立法,可能是值得公眾討論的議題。

最後,吊詭地,根據一些排名,香港屬全世界道路維修質素最好的第四名,遠高於已經修例的英國。

香港路爛嗎? 留待有外國長期生活經驗的讀者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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