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極簡單講解:何謂合約?

1. 合約係咩?
合約就係一份雙方同意嘅協議,呢份協議會產生法律上嘅責任,而且可以透過法律去執行。通常合約都係關乎俾錢換嘢或者服務,例如你俾錢買部手機,或者俾錢請人幫你裝修。

例外情況:某啲特定類型嘅合約,例如買賣土地或者物業,香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形式。但係一般消費者合約(例如買衫、食飯)就唔一定要寫低,口頭都得。


2. 合約責任點嚟?
合約責任係基於雙方嘅協議。當一方提出要約(Offer),另一方接受(Acceptance),咁就達成協議。即係話,你提出條件,對方同意,咁就搞掂。


3. 點樣先算係一個有法律效力嘅合約?
要成立一個有法律效力嘅合約,必須有以下四個元素:

(a) 要約(Offer)
即係一方提出明確嘅條件,例如你話:「我出$1000買你部手機。」呢個就係要約。

(b) 接受(Acceptance)
對方要明確接受你嘅要約,例如佢答:「好,$1000賣俾你。」咁就達成協議。如果對方改條件(例如話$1200先賣),咁就唔係接受,而係反要約(Counter Offer),要你再同意先得。

(c) 代價(Consideration)
即係雙方都要有付出,例如你俾錢,對方俾貨。冇代價嘅協議(例如你送部手機俾人,但對方乜都唔俾你)通常唔算係合約。

(d) 法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obligations)
雙方要有意圖令呢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只係朋友之間講笑或者社交承諾(例如話「聽日請你食飯」),通常唔算係合約。


總結:
簡單嚟講,合約就係雙方同意嘅協議,有法律效力。要成立合約,必須有要約、接受、代價同法律意圖。除非係特定類型嘅合約(例如買樓)。

一般合約唔一定要寫低,口頭都可以,但當然,書面協議有根有據就更好。所以,下次同人講條件嘅時候,記得諗清楚,講咗出口可能就係合約,冇得反悔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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