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多次強姦親女案,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惹來市民熱議。
唔講唔知,陪審團完全唔需要解釋裁決理由,而控方亦無得上訴推翻無罪判決。
究竟陪審團制度是乜東東?點解放生被告唔使俾解釋?
要從歷史講起:陪審團的前世今生。
陪審團源自約1000年前的英國,或嚴格來說是來自侵略英國的北歐維京海盜,即所謂 Norman Conquest,Norman即「北人」。
呢堆維京海盜唔打仗時,就熱愛打官司,因民風強悍,事無大小都爭論不休,唯有組個團,由一些有名望者,聽取各方理據,然後判決。
維京人侵略同佔領英國時,就順便帶埋呢個制度,由地區士紳審理地方案件。
中世紀英國,法律及社會制度固然未及現代社會完善,所謂山高皇帝遠,國王對各地的司法管治鞭長莫及,因此亦允許地方士紳自行審理領地內的刑事事宜,這就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
後來隨歷史發展,而英國人可能天性不易服從權威,國王與貴族及後來國民之間的發生長期角力。
早於1215年,國王同貴族權鬥,國王讓步簽署著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裡面就提到 :“No free man is to be arrested, or imprisoned…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即要將任何人入罪,必須先由被告背景類同的 「同儕」審訊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自此,陪審團制度正式明文確立,根深蒂固植入普通法制度精神。
往後近1,000年來,英國國王權力逐漸縮小,但當中難免有拉鋸及爭持不下,甚至反撲的時刻, 包括15-17世紀惡名昭著的「星室法庭」(Star Chamber),允許秘密審訊而不設陪審團,法官也無需跟從成文法律,而可根據道德標準判案,成為國王打壓異己的工具。
即便如此,星室法庭後來被廢除,在相關法例中,陪審團制度再次被高舉為國民根本權利。
在此歷史背景下,陪審團制度亦被視為國民免受國王及政府壓迫的保障。陪審團不需為裁決解釋,免得被製造判錯案的輿論壓力。
陪審團無需甚至禁止解釋判決理由的規矩,沿用至今。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是唯一設陪審團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最嚴重的案件,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
在這些案件中,法庭一律不會為裁決理由撰寫判詞。 唯一例外是國安法案件,因不設陪審團而由法官審理,法官會為裁決理由撰寫判詞。
法官負責處理法律問題,包括程序及法律原則。陪審團則負責處理事實裁斷 (fact-finding)。例如所有控辯雙方證人在法庭的供詞是否可信 (credible) 及可靠 (reliable),通通屬於事實裁斷問題。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會提供一系列的指引,引導陪審團如何將法律原則,應用於他們裁斷的事實,並達致最終控罪是否成立的裁決。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罪脫,律政司雖可提出上訴,但只能處理法律問題,而非事實裁斷,而上訴結果亦不會影響無罪裁決的結果,而上訴判詞只會約束將來案件。
另外,基於普通法一案不能二審原則,控方亦不能就同一罪名再次起訴被告。
陪審團過時嗎?
與很多刑事大律師閒談,均認為陪審團審訊 (jury trial)的結果像個黑盒,結果經常出人意表,而陪審員亦容易帶偏見看待被告及案情,即使法官例牌的指引亦不一定能防止。
然而,尤其在辯方律師角度,陪審團制度始終保證了《大憲章》中,被告人須受其背景相近的平民 (peers) 審理的「千年之約」,理論上保障被告人不受官府壓迫,防止了「球證、旁證、足協都係我嘅人」的獨大局面。
當然,如聰明絕頂的李光耀,在星加坡廢除陪審團審訊時,亦援引了很有說服力的原因,例如星加坡特有的種族及語言問題,以及上述的陪審員偏見問題,容易判錯案等。
總言之,陪審團制度或有不足,但若確實寧縱勿枉,雖然亦難以核證,或許這就是法治的代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