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詐騙及洗黑錢法律責任,及受害苦主如何民事索償

陳柏豪律師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近期騙案新趨勢,以及騙徒及協助收取騙款者的法律責任,以及受害苦主追討損失。

警方早前以「串謀詐騙」罪名拘捕一男子,涉嫌以仿冒政府發出詐騙訊息。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案例,「串謀詐騙」即:
1. 與另一人或多人訂立協議;
2. 使用不誠實手段;並
3. 旨在導致某人蒙受經濟損失,
一旦罪成,最高監禁14年。

然而,基於網路通訊匿名性,追查難度高,而且主謀及共犯多在境外,香港警方往往難拘捕騙徒。

但常見情況,是詐騙集團同時以各種理由利誘香港市民提供、借出或售賣銀行戶口,作收取騙款之用。

提供銀行戶口收款者的香港市民,就極容易被指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罪名,即「洗黑錢」罪,最高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

另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 條,「假冒公職人員」亦屬刑事罪行,可監禁6個月。

若市民不幸點擊釣魚網站連結,填寫了信用卡資料,該如何處理?

根據金管局《銀行營運守則》,
如持卡人並無作出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信用卡被挪用消費,持卡人責任限制於$500,但不適用於現金透支。

市面主流銀行均有措施,允許客戶致電銀行信用卡懷疑被盜用而立即停用,停用後則可終止付款,但需要「鬥快」。

網路或電話詐騙,常見手法是騙徒會誘導受害人轉賬到指定銀行戶口。

如市民發現被騙去款項,應立即報警,警方可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Letter of No Consent)給銀行,暫時凍結戶口,如警方成功截獲款項,此時騙案受害人應盡快諮詢律師考慮對相關戶口持有人進行民事索償追討損失。

採訪片段請查閱《港台電視》頻道:https://youtu.be/6jAonudlx6s?si=RtcD-VjrJuDP58-s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en_G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