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南華早報》採訪,講解Physical健身集團結業風波中,公司是否需要附上《商品說明條例》下「不當地接受付款」的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例第26B條,如Physical促致 (procures) 第三方例如新投資者提供同等 (equivalent)產品或服務,可以此為罪行下的抗辯理由。
然而,重點是需要成功促致投資者提供同等服務,而非單純展開洽談。而且,同等服務亦視乎新投資者能否提供與Physical營運是同等數量的分店,分店地區的便利性,設備的質素等。
法庭曾經在一宗牽涉語言學校的案件,裁定尖沙咀學校結業,由銅鑼灣學校接手,並由同一位西班牙語導師教授,足以構成此條例下的抗辯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東山 HCMA 481/2015)。
// … Lawyer Eric Chan Pak-ho, who runs his own firm CPH Legal, said while the notice announcing Healthy’s takeover was likely to qualify Physical’s directors for the defence, the number of outlets and extent of services provided by any new operator w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original owners could be acquitted.
“If [Wan Chai] is the only branch that can continue to operate while most branches remain shut, it is less likely to suffice. Because access to the number of stores and locations is likely to be a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at are ‘equivalent’ products and services under this section [of the law],” Chan said.
He added that the non-legally binding memorandum with Fameglow alone was unlikely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for a defence.//
大型連鎖健身室結業,究竟苦主有什麼法律權益? 香港有「冷靜期」法律嗎?
1. 目前香港無規定設立冷靜期,對預繳式合約並沒有規管。
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重視合約精神 (sanctity of contract) 以及 「買家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原則。
雙方你情我願同意訂立合約,一旦發生爭議,法庭就會根據合約條款字眼,判定雙方簽署合約時同意了什麼。
即便如此,《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為所有服務合約,自動訂立了一些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s),即使合約沒有訂立這些條款,這些隱含條款依然有效,但只局限於要求商家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提供服務,在沒有訂立時間的合約中,需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以及在沒有訂立價錢的服務合約中,商家可收取合理費用等。
因此,香港法例目前沒有規定商家設立冷靜期,讓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後,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退款。
少數行業的法定商會,自願規定行內商家設立冷靜期,例如保險及銀行業,但大部分行業均沒有行規,亦沒有行業組織規定商家設立冷靜期。
健身行業沒有法定商會,商家可自行決定是否在合約中訂立冷靜期。如沒有如此訂立,消費者則沒有冷靜期的權利,如他們預繳費用後改變主意,亦不能要求退款,否則屬於違約。
2. 在沒有冷靜期的合約中,消費者有任何權益嗎?
如上述,法庭尊重雙方你情我願訂立的合約。如消費者在被「威逼」 (duress) 或「誤導 」(misrepresentation) 情況下簽署合約及付款,依然可根據合約法要求法庭裁定合約無效。
當然,這亦意味著打官司,以及可能需要支付龐大的律師費用,而預繳金額往往只是十數萬元內,消費者難免覺得未必值得聘用律師處理,而且簽署合約時被威逼或誤導的指控,往往只是「口同鼻拗」,難有實質證據證明,勝算難料。 申索金額七萬五元以下可自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自行處理,但亦頗為費時,亦有同樣的勝算問題。
3. 香港應該訂立法律,強制商家提供冷靜期嗎?
近年,部份行業如美容及健身界,商家常以超長期預繳合約,要求客戶繳付巨額,而在倒閉時,往往導致客戶蒙受巨額損失,社會上漸多要求訂立冷靜期法例的呼聲。
強制規定訂立冷靜期有利有弊,利處是保障消費者,弊端是削弱了合約精神,令商家成本上升。
即便如此,似乎香港以外不少地區均有冷靜期的法定要求。如香港制度冷靜期法例,亦應同時考慮消費者權益以及商家經營的實際情況,從而制定合適的要求。
4. 訂立了冷靜期,如健身室結業,消費者就可追回預繳金額嗎?
不是的,這是兩回事。
消費者可在合約 (或將來的法例)訂明的冷靜期內要求退款及取消合約。
但過了冷靜期後,消費者沒有退款以及使用服務的話,在健身公司倒閉及清盤 (winding up) 時,與其他無抵押債權人(unsecured creditors) 一樣,需等待清盤人 (liquidator) 完成清盤程序,將公司僅有的資產分派給這些債權人。
消費者在這類情況,與有抵押債權人 (secured creditors)不同,並沒有優先取回款項的權利。
5. 海關會協助追討損失嗎?
海關是執法機構,表明會調查倒閉的健身室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明知不會繼續運作情況下,依然向消費者兜售長期預繳合約。
然而,海關處理只會處理刑事案件方面。消費者要追討損失,依然需要自行聘請律師展開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