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 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就出庭發言權而言,大律師可在上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下至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發言;而事務律師則在裁判法院,土地審裁處及區域法院有發言權,以及在高等法院的部分聆訊有發言權。

值得留意的是,一般而言,你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你的事務律師聘用大律師。

即使在裁判法院,絕大部分審訊依然由事務律師延聘大律師處理。而本行主任陳柏豪律師是香港為數不多,會常在刑事審訊出庭抗辯及檢控的事務律師。因此,在合適的案件中,你可以節省額外聘請大律師的費用。

在一些較複雜或較嚴重案件,你可能希望聘請大律師代表出庭或給予法律意見。本行律師有豐富經驗聘請不同年資的大律師,包括多位著名的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在各級法院進行審訊及上訴工作。

在確定聘用本行後,本行會根據你的預算及案件複雜程度,為你制定合適的方案,並組成相應的法律團隊,在法庭內外捍衛你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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