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能可貴的自簽守行為

在牽涉金額較高的盜竊案件,有時要扭盡六壬,才獲得控方即律政司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或簽保守行為,ONE Bindover)。即使如此,實在也是難能可貴,因為很多當事人或許不明白,獲得自簽守行為其實是例外情況,律政司身為檢控部門,其實正常政策是檢控罪案。不論案情嚴重或輕微,要說服律政司同意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確實需要詳細說明當事人本身有良好背景,而且案情不算嚴重。

申請自簽守行為時,除了信件盡量詳細,有關當事人背景的文件也要合適,貴精不貴多。信件也盡量在合適的時間發出。

檢控官行駛《檢控守則》下的酌情權時,只消一念之差,足以改寫當事人的事業前途,令人怵然而驚。在一些Marginal cases,幾經波折,最終取得好結果,當事人不留案底,得以如釋重負,還是能令當事的律師會心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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